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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省住建厅出台相关意见帮企业化解法律风险

来源:山西时报网作者:欧阳珍更新时间:2020-11-12 23:00:0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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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来自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消息,该厅组织发布了《新冠肺炎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应对肺炎法律风险指导意见》,积极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引导其有效化解疫情防控带来的法律风险,可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企业借鉴。

如果工期延误,合同可以延期

受新冠肺炎肺炎疫情影响,大多数施工企业无法按原定复工时间开工,影响施工进度,延误工期。

建议: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建设项目评估的通知》(建建建办字[2020]15号),在疫情防控期内,在建项目不复工的,工期顺延。延长建设期从山西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2020年1月25日)起至疫情防控结束止。合同期内考虑的正常冬季停工时间不计入延长期。在疫情防控期内,在建工程已复工或已签订合同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期延长。

[要闻]省住建厅出台相关意见帮企业化解法律风险

材料价格上涨,双方协商调整

推迟复工导致施工企业留守人员工资支出增加,停工期间机械租赁费用增加。疫情解除后,将集中开工建设,可能导致主要建筑材料需求集中爆发,从而导致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建议: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公平原则,考虑损失大小、各方利益、风险承受能力和履约情况,协商合理分摊。由于疫情防控,劳动力、材料和机械价格发生显著变化,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合同中有调价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未约定的,可根据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价格风险分担原则,协商调整,如《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的通知》(晋建办发字[2020]15号)。

[要闻]省住建厅出台相关意见帮企业化解法律风险

施工企业可参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9.1条,向发包人要求因疫情和控制措施产生的额外费用。同时要保留相关证据,证明是否会带来影响,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可以通过拍照、录像、邮寄(注明邮寄内容)、公证、电子邮件等方式保留对方收到的证明。;索赔损失时,损失金额需要有计算依据和证明材料。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双方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采取适当措施使损失扩大的,当事人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要闻]省住建厅出台相关意见帮企业化解法律风险

施工许可证到期后,可以申请延期

疫情对建设工程领域影响严重,部分建设单位取得的施工许可证可能已经过期或近三个月疫情才能得到有效控制。

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疫情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查询并申请延期,承包人也应提醒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因疫情造成工程停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停工后一个月内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复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暂停一年后恢复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申报办理施工许可证。

商品房销售合同不能按期履行,可以延期

受疫情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房屋交付晚、房屋交易手续办理晚、房地产登记晚等风险。

建议:疫情防控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等义务的履行影响较大,但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详细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延迟落实而未能按期履行义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将相关时间顺延至企业恢复工作后的合理时间。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正常履行主要是由于项目合理工期的延误和行政机关未能办理相关审批事项造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买受人协商后,推迟房屋交付、房屋交易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进行全面审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合理的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易程序和房地产登记,并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买受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保留政府、医疗机构等有关部门发布的疫情公告、复工申请文件、消毒防疫照片等相关证据。,证明疫情与交付延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适用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出租商业用房的租金可以减免吗

新冠肺炎爆发的肺炎严重影响了商场和酒店的运营。出租的商业用房租金可以减免吗?

建议:受新冠肺炎肺炎影响,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对承租人权益有明显重大影响的,承租人可以根据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单方面要求减租。此外,疫情爆发后,山西省政府出台了《山西省支持中小企业度过难关应对疫情的若干办法》,明确规定出租国有资产经营场所的中小企业2月和3月免租。鼓励出租其他经营场所的业主(业主)为租户减租,由双方协商解决,当地政府也可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补贴。

疫情期间工人工资应该怎么发

新冠肺炎的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人,以及政府的隔离措施或其他应急措施,如何支付工资?

建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被视为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员工工资。

如果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甚至无法恢复生产,工人工资应如何发放?

建议:根据规定,山西省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停产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由企业支付生活费,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支付给企业恢复工作、恢复生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施工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资金,造成疫情防控期间留在施工现场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农民工有权在未结清的工程资金范围内要求施工单位垫付拖欠的工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施工合同及时向施工企业支付建设资金,并督促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

另外,如果企业已复工,但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接受治疗,或因怀疑或密切接触被隔离,不能上班,是否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据悉,根据相关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合同。(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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