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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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省司法厅发布《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征求公众意见。
条例共6章39条,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其中,《条例》所称文物建筑,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重要历史遗迹和近代代表性建筑;存放和展示各种文物的博物馆、纪念馆等重要建筑。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属地管理、行业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谁占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条例》提出,位于林区的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位于农村的文物建筑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清除文物建筑保护范围以外30米范围内的杂草。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铺设电线。文物建筑中应避免可燃装饰物。
公众可以登录山西省司法行政网或关注山西省司法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查阅草案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以信函方式(邮政编码:030006)向山西省司法厅法制司提出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将您的意见发送至sxssftlfsc@ 163。电话:0351-6922122/6922123。(Si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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