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规范人大常委会成员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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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守则》(以下简称《守则》),规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履职行为。 该守则将从现在开始实施 其中,明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被检查、被调查、被检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同时,你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干预执法 1998年7月24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守则》 过去20年来,《守则》在保障和促进常委会成员依法履行职责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变化,《守则》已不能满足新时代的新要求,需要进行必要的修订 修订后的《守则》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NPC代表和群众,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听取NPC代表和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NPC代表和群众的监督,积极向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为了严格执行常委会会议纪律,《守则》规定,常委会成员应始终出席常委会会议 除下列情况外,不得请假:出席中央国家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或组织的重大活动;参加省委、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召集的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经省委批准或安排到中央党校或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习;因公出国;因病住院或遵医嘱需要卧床休息的;参与救灾、抢险或处理突发事件;其他需要请假的特殊情况 上述情况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为了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守则》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和检查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视察、调查、检查活动中要深入实际,注重实效;可以向被检查、被调查、被检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此外,《守则》要求常设委员会成员每年至少与联络代表联系两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绩效研究和闭会期间活动、主要绩效结果、改进绩效的措施、意见和建议等。 【/h/】为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廉洁履职,《守则》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职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干涉执法、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投标等经济活动,获取个人利益。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 (李菲菲)
标题:[要闻]山西规范人大常委会成员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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