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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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成立家庭委员会和家长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不能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应当履行相关义务;政府应建立工作机制,发展公共服务...8月31日,消息来自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山西省推进家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3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9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省家庭教育已经进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继重庆、贵州之后,我省是全国第三个颁布家庭教育法规的省份。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影响。《条例》共七章三十七条。《条例》总则规定:“家庭教育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家庭实施、政府推动、学校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提倡全社会重视家庭,重视家庭教育,重视家庭作风。”《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妇联、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参与家庭教育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家庭教育能力,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以身作则,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养成优秀的道德品质、健康的人格和良好的行为习惯。”此外,如果父母不能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也应履行委托和与被委托人保持联系、电话和网络沟通、定期团聚的义务。
《条例》规定:“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设立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同时,《条例》明确规定,政府举办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家庭教育活动。(高建华)
标题:[要闻]《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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