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必须随车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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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止非洲猪瘟跨地区传播,全面落实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等监管措施,11月22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做好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生猪运输车辆。猪运输车辆随车塑封后记录表 【/h/】我省要求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过发布公告、发放清晰论文、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公告内容,让从事生猪交易、养殖、运输、屠宰的单位和个人详细了解,自觉配合。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告要求,对承运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检查,保留相关文件复印件,并在指定地点对生猪运输车辆进行严格的现场检查 对合格的生猪运输车辆,塑料包装后出具《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随车携带 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长29.7厘米,宽21厘米,颜色为浅蓝色。编号由“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域代码”+“四位序号”组成。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域代码按gb/t 2260-2007执行,有效期暂定为半年 并在备案机关加盖县级畜牧兽医部门的公章 【/h/】在山西省跨省市县运输生猪的车辆申请备案时,需要对其配备的车辆定位跟踪系统进行检查。如果没有配备,就不归档。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的相关信息记录必须保存半年以上。 【/h/】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督促承运人建立台账制度,详细记录动物检疫证号、生猪数量、交货时间、起运地点、到达地点、交货路线、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感染猪、死猪、不明原因猪的处理情况。 【/h/】通知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收到生猪产地检疫申报后,应严格检查待运生猪对外调剂运输车辆的记录和清洗消毒情况,核实后逐项填写动物检疫证明。 发现载猪车辆未备案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借用备案表的,责令改正,并及时通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贾芸)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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