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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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正式发布实施。在未来,生态环境破坏不仅要得到补偿,还要得到修复。《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的解决方式。日前,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司司长钱永健对此进行了解读。 建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钱永健说,生态环境破坏是指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和森林等环境因素以及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等生物因素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由上述因素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的不利变化。 环境资源有其生态功能价值,破坏生态环境是有代价的。然而,在许多环境污染事件中,公共生态环境损害没有得到充分补偿,受损的生态环境没有得到及时修复。因此,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为了解决“企业污染、人民痛苦、政府买单”的困境,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应承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赔偿责任。 政府是损害赔偿的权利持有人 生态环境破坏谁来赔偿?钱永健说,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是省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 全省跨城市的生态环境破坏由省人民政府管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使管辖权。 跨省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人民政府与生态环境损害相关省级政府协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将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生态环境恢复的三种途径 根据咨询或判断的要求,组织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赔偿义务人自行进行生态环境修复;二、赔偿义务人无法进行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有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支付给受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三、生态环境损害无法就地修复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协商或者判断的要求,结合该区域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替代修复。 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要求,补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荣蓉)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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