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本篇文章9300字,读完约23分钟
(2018年11月24日)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着力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论述为指导,我们深刻认识到民营经济是中国经济体制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的人,深刻认识到民营经济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以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对我省转型发展的重大战略意义,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 坚持“两个坚定不移”和“三个不变”,推进“两个健康”,解放思想,直面问题,制定准确的政策,加强领导,在我省“两个转变”的基础上,在全面拓展新形势的过程中,推动民营经济实现大发展,做出新贡献。
新时期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应坚持以下原则:大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打破“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坚持生产要素配置不断优化,让民营企业轻装上阵。坚持全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坚持不断提高民营企业创新能力,加快从资源依赖向创新驱动的转变。坚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让民营企业家吃定心丸。坚持努力构建亲新的政企关系,全心全意为民营企业发展服务。
第二,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1.保证民营企业的平等地位。开展专项行动清理隐患,严禁以任何形式为民营企业设置门槛,做到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大中小企业一视同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和废止阻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反垄断执法,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斥和限制公平竞争的行为。(牵头单位: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进一步开放民间投资领域。除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都向民间资本开放。修改《山西省鼓励投资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生态环保、扶贫、文化旅游、民生医疗等领域。引导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提高民间资本比例。选择一批市场前景好的项目进行社会资本投资示范,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文化旅游厅、省扶贫办)
3.促进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合作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竞争领域拥有优质企业、优质资产和优质资源。民间资本没有进入门槛,没有持股比例,没有合作领域。增加民营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建立混合所有制项目发布机制,定期公开发布合作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防与民用技术集成开发,通过国防与民用技术集成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和国防与民用技术集成产业金融对接平台参与国防与民用技术集成项目,通过山西产权交易中心“国防与民用技术集成局”拓展直接融资。从国家部委和军委有关部门获得国防与民用技术集成项目资金的,提供总额的5%。当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新合同或与军工企业的配套合同超过1000万元的,按新合同金额的5%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省委国防科工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4.发挥政府采购的支撑作用。各级部门在满足自身经营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将政府采购项目年度总预算的30%以上预留给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60%。实行政府采购融资制度,鼓励中小企业通过政府采购合同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牵头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太原市中心支行)
第三,优化资源要素配置
5.依法履行政府承诺。各级政府要坚持“新官上任三把火”的原则,认真履行过去依法合规的承诺。定期梳理近期招商引资、拆迁补偿、政府项目支付结算、ppp项目等方面的承诺。,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牵头单位:市县政府)
6.减轻税收负担。全面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推进增值税等大幅减税,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型初创企业实行普惠免税,确保国家颁布的各项减税、减费政策落到实处。及时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对于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纳税的民营企业,可以通过依法办理延期纳税来帮助企业缓解财务压力。严格防范偷税漏税,规范税收征管和稽查,避免因税收不当导致正常企业倒闭。对符合条件并争取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通过减免费用返还50%。目前的政策是分阶段将雇主和雇员的失业保险缴款总额从3%减少到1%,这项政策在2019年4月底到期后可以继续执行一年。落实降低社保费率的国家政策,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整体负担不增加,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大幅降低。合理编制社会保障费收入预算,严格按预算征收。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到私营企业就业的社会保险费接续问题。在机构改革中,要保证现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政策的稳定,严禁企业集中缴纳历史欠费。加快全省对涉案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规范中介服务,严禁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各地要解放思想,挖掘潜力,2019年减免民营企业税费275亿元以上,提高政策获取意识。(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税务局)
7.加强土地供应。推进“标准地”流转改革。对符合条件的省级重点项目,土地规划指标优先保障。对于优先发展工业、城市确定集约用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当地土地对应的《国家工业土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可以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灵活转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供应采用长期租赁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用灵活期限转让的,到期符合行业导向的项目可依法续展;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灵活期限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并根据建筑物、楼层等产权边界封闭、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房源登记为房地产登记单位。涉及房地产转让的,应当经批准后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按照规划,在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征收土地差价。(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8.优化环评服务。对于未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的建设项目,除未来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影响或风险的项目,以及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外,无需履行环评程序。将区域环境评价纳入政府服务,简化区域内项目的评价内容、前提条件和总量管理。根据园区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可以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信息,简化园区项目相应的评价内容。研究制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高风险、污染严重的地区或行业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积极化解民营企业环境责任风险。(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9.降低运营成本。最低工资标准平稳调整。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管理。研究降低水、电、热价格,确保稳定供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开展支持民营企业“购电”专项行动,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扩大电力市场交易规模,降低购电成本。支持民营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天然气用户由“转供”转为“直供”。加快调整“公专铁路”运输结构,推进高速公路差别收费,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人社部、省交通厅、省电力公司)
10.优化经营环境。深化“放开管理,服务效率”改革,积极推进“六优”经营环境建设。统筹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包制试点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3545”专项改革。2018年底前,我们将申请新开业的民营企业在省级3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执照和涉税办理。公章刻制等事项;查封、抵押、注销登记等房地产登记压缩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工业项目从备案到竣工验收的审批时限降为45个工作日,其他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限降为100个工作日以下。同时,加快市县政务大厅“3545”专项改革。严格执行“厅外不审批”、“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全面推行“一窗通厅”模式。加快省级“一个电子审批印章”,深化市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加快全省政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进省市县乡全覆盖,实现各级政府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推进“一次最多办”和“一次不办”改革。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民营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加强评估结果的应用。(牵头单位: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省有关部门、市县政府)
第四,解决融资难和融资难的问题
11.防范和化解流动性风险。筹集50亿元设立山西省民营企业政策救助基金。市场化促进了上市民营企业和重点民营企业流动性问题的解决,化解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和清算风险,避免了企业所有权的恶性转移。成立企业债务清理工作组,开展企业债务清理专项行动,优先清理政府项目欠民营企业的债务。鼓励银行通过提前续贷提高贷款效率。市县要自筹资金,为本地区骨干民营企业提供低成本的“持续还款”服务。原则上每个城市新增应急还款资金不低于2亿元,每个县(市、区)应急还款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省市县已形成50亿元流动资金用于持续还款。加强贷款偿还应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在防范风险的同时降低贷款偿还应急资金的使用成本。(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西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市县政府)
12.加大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坚决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部署要求,继续为符合要求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不盲目借款或切断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关于民营企业贷款的“125”定向指标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力争2019年新增信贷800亿元,2020年新增信贷900亿元。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积极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实现信贷额度10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类贷款,贷款余额户数不低于去年同期,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水平。建立基于金融投资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开展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评价,鼓励发展小微企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推进政府采购单位和产业链核心企业确认账款,提高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效率。进一步发展“银税互动”,推进“银企安全”合作。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信贷业务尽职豁免和容错纠错机制,将银行绩效评估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鼓励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省税务局、山西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市中心支行)
13.支持企业直接融资。鼓励民营企业引进各类战略投资者,大力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省级上市(上市)民营企业资源库,组建专家服务团队,做好上市(上市)民营企业培育工作。力争每年完成100家中小民营企业股份制改造,100家中小民营企业将在山西产权交易中心“金星板”上市。2020年全省将有300家上市(上市)民营企业资源储备企业,100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民营企业上市,20家沪深两市(中小板)、创业板、科技创新板民营企业上市。对在沪深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技创新板上市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对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企业,省级财政奖励100万元。在山西产权交易中心上市的企业,经过股份制改造,融资成功的,省财政奖励20万元。对当年已入库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业,省财政奖励50万元。鼓励产业发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种子期和初始期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支持。推进我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试点,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民营企业发行债券。支持民营企业以市场化、法制化方式开展债转股,鼓励国有产业基金和投资基金投资民营企业。(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山西证监局、山西银保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市中心支行)
14.提高融资担保水平。充分发挥山西融资再担保集团的作用,2019年底前增资至25亿元,未来五年每年安排3亿元资金,使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80%以上。加快全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降低注册资本要求,推进市县融资担保机构建设。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上一年度担保余额1‰的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风险补偿。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保费补贴政策,补贴融资性担保费率与3%的差额。完善政府融资担保机构评价方法,放宽盈利能力评价指标。(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15.建立“红黑榜”制度。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进入红榜的融资支持力度,实行优惠贷款利率,为其提供多样化、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失信严重、长期违约、恶意违约的企业要公开曝光,取消现有荣誉和补贴。(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市中心支行)
V.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16.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创新。鼓励民营企业紧紧围绕“示范区”、“先锋”、“新高地”三大目标,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投资文化旅游、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R&D重点计划和各省科技(专项资金)计划,建立高水平的R&D机构,建设R&D平台和技术R&D中心,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小科技企业实际发生的R&D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不按税前75%扣除,形成的无形资产不按税前175%摊销。2019年12月31日前,允许更正年度纳税申报,并追溯享受企业所得税。根据省有关规定,省财政可补贴第一套重大技术装备或重大创新产品采购价格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我省第一套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重大技术装备、第一版软件产品、第一批原材料等产品,我们将从2019年1月1日起探索实施政府采购首购首用制度。支持民营企业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质量品牌和技术服务标准,提高山西制造业、山西建筑业和山西服务业的竞争力。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500万元,获得提名奖的企业奖励200万元;获得山西省质量奖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获得提名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加快制定我省首批创新产品认证标准,对牵头制定新标准、承担省级以上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民营企业给予财政补贴。综合利用差异化的土地利用、能源利用、价格、信贷、环境权等措施,将迫使落后和过剩产能退出,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鼓励民营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加强一带一路产能合作,深化京津冀合作。保持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提高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面。实施企业境外所得税综合抵免政策。(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省税务局)
17.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鼓励民营企业引进两院院士、重点技术领域和行业高层次领军人才、拔尖青年人才等优秀人才。民营企业引进的各级人才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同等政策待遇和津贴。建立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允许科技创新人才在高校、科研院所、民营企业兼职。支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退休党政干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帮助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开展员工技能培训可以申请相关政府财政支持。对人员培训较好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研究制定民营企业职称相关政策,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民社会福利厅、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省工商联)
18.加快培育市场主体。按照“越大越好,越好越好”的原则,构建了“从一个企业到另一个企业,从小企业到大企业升级规制,规制到股票,股票上市”的分步培育机制。从2018年起,省级财政对首次进入系统、进入系统后连续两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小微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连续3年,给予奖励10万元。从2018年开始,对有“小升级规定”的企业给予三年适应期,三年内税收负担一般不会增加,可以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今敏投资等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开发区建设,参与省内金融资源整合,成立民营银行。推动中小企业“专业化、创新化”发展,培育“小巨人”企业、“单冠军”企业、“独角兽”企业。(牵头单位:省委统战部、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总局、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省综合改革示范区、山西省银保监管局、省税务局、省工商联)
19 .促进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民营企业家的培养将与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和我省经济社会建设同步规划和推进。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政治引导,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特别是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的理想信念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家支持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加强培训,引导创业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着力加强新生代和“创造第二代”创业者的培养,实现世代相传。(领导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省工商联)
第六,建立亲新的政治和商业关系
20.确立明确的定位。大力倡导领导干部先负责后服务,真心实意帮助民营企业经营者解决实际困难;大力倡导领导干部自信豁达,与民营企业经营者进行坦诚真诚的接触和交流;大力倡导领导干部公私分明,心无旁骛,与民营企业经营者有天真纯洁的交往;大力倡导民营企业经营者讲正气,走正道,专心经营企业,遵纪守法经营;大力倡导私营企业经营者敢于讲真话,勇于监督,按照规定和纪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
21.加强沟通协调。建立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的联系制度、政府与企业的沟通协调制度、民营企业的直通车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及时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完善企业家参与企业相关政策制定的机制。鼓励各级开发区设立工商联(商会)组织。民营企业党政干部培训探索。(领导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评估办、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省工商联)
22.促进创业。大力弘扬晋商精神,加强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的宣传报道,营造倡导创业、支持企业家发展的社会氛围。制定获得国家级、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百强民营企业奖励办法,对进入全国500强民营企业奖励100万元;进入山西民营企业100强的,在政治安排和各种奖项、表彰等方面将优先考虑。(牵头单位:省委统战部、省财政厅、省工商联)
七、依法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23.保护创业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生命、健康、名誉等人身权,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确保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严厉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损害民营企业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坚决防止利用犯罪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保护私营企业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预防和纠正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侵犯企业家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私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一般违法行为,必须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的措施。要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非法收入和合法财产,区分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结案后,及时解封解冻案件未涉及的财产。(牵头单位:省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24.妥善处理私营企业违纪违法案件。积极配合和协助私营企业经营者进行案件调查,确保其正常生产经营和合法权益。对于涉案的私营企业经营者,纪委、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要完善协作工作机制,统一执法标准,查明问题,保护其合法财产和人身权益。涉及私营企业行贿者和私营企业家的,应当依法谨慎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企业发展需要,及时变更变更羁押强制措施,依法从宽处理。严格规范检查查处行为,依法对相关私营企业认真采取查处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要责令企业关闭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经常项目,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于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站在发展的角度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永不怀疑的原则来处理,让创业者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牵头单位:省纪委、省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25.完善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协调机制,畅通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受理渠道。积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和维权选择。民营企业家投诉案件应及时优先处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审查和处理意见。如有错误,要坚决依法启动纠错程序,及时依法纠正。(牵头单位:省纪委、省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招商局)
26 .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全面实施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细化和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坚持“法定职责必须,法律不能授权”,充分公开行政执法部门的职权和职责清单。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方向,要避免简单化,坚持实事求是,实行没有“一刀切”的政策,避免“全部关停”、“先停后谈”等简单粗暴的做法。要妥善处理私营企业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坚决避免过度干预市场活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级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侵犯私营企业利益的行为。(牵头单位:省有关部门)
27.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民营企业周边治安环境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影响民营企业正常运行的恶势力,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加大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有效判决的执行力度,严惩拒犯罪分子,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和公布不可信执行人名单的功能,确保民营企业胜诉权益的及时落实。(牵头单位:省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8.促进政策的实施
28.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依靠前线指挥,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民营企业发展。(牵头单位:省委办、省政府办)
29.完善法律法规。加快改革和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研究发布促进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全面清理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牵头单位: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司法厅)
30.抓紧政策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研究出台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加大宣传解释力度,加强政策执行监督评估,及时开展政策执行效果第三方评估。全面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鼓励新时期干部采取新行动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支持干部改革创新合理容错办法(试行)》,进一步鼓励干部勇于担当、大胆行动,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考核办)
标题:[要闻]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地址:http://www.huarenwang.vip/new/20181024/11.html
免责声明:山西时报网是一个向世界华人提供山西省本地资讯的门户网站。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山西新闻网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