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省开发区条例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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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日,省人大举行新闻发布会,简要介绍了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悉,该条例将于2019年3月1日生效。
《条例》的实施,意味着全省开发区发展积累的良好经验和良好做法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在巩固建设“示范”的基础上,开发区建设通过法治手段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导言背景
开发区建设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在推进体制改革、改善投资环境、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开放型经济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开发区已成为促进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赵建平说,在立法过程中,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重要讲话和总书记视察山西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三大目标”,推进“三大战役”等全省工作大局,深入结合我省开发区经济转型发展实际, 在符合国家重大政策和上位法原则精神的基础上,及时将开发区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成熟经验和做法纳入法规。
事实上,为了制定《条例》,2018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6位副主任率队到全省11个设区市调研开发区工作,充分了解我省开发区的改革、创新和发展情况,为《条例》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赵建平说,《条例》是我们充分发挥人大立法作用,实行“三审制”的又一有益尝试。2019年1月中旬,第十三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查。在审议过程中,委员们一致认为,草案吸收了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经过反复修改,已基本成熟。会议投票决定将草案提交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适用范围
《条例》共10章41条,分别是总则、规划建设、机构设置变更、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产业发展、开放合作、服务保障、法律责任和补充规定。
首先,《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立法宗旨是“规范开发区管理和服务,推进开发区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开发区的功能优势和开放带动作用,促进全省经济转型发展”。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条例》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的规划建设、设立变更、管理运营、产业发展、开放合作、服务保障等相关活动。同时还规定了开发区应遵循的新的发展理念和坚持优质发展的原则,明确了开发区的定位和作用。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分离有利于开发区的快速发展,这是我省近年来开发区的经验。赵建平说,在制定《条例》时,分两章对其进行规范。同时,开发区的运营直接关系到入区企业的发展效率和开发区的整体竞争力。《条例》第二十四条将开发区近年来的“三个制度、三个转变”等先进经验上升为法规;还要求实行“一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的服务模式,为入驻企业提供“一站式、代理制等优质便捷服务”。
赵建平承认,在开放与合作方面,我省开发区的发展存在不足。要打造内陆开放的“新高地”,开发区需要先行一步。《条例》通过规定招商引资的开放合作强度、跨区域合作机制和外资待遇,形成了促进开放合作的“组合拳”。(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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