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涉重金属单位超总量排放最少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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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土壤污染防治体系的基本建立。
与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相比,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处于起步阶段,存在制度不完善、缺乏标准和规范、权责不清、程序不规范、基础薄弱、基础不清等问题。《条例》立足本省实际,制定科学、系统、完善、可行的制度规范,将对立法起到引领和推动作用,使我省土壤污染防治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该规定是继2018年11月修订《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今年7月制定《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后,推动全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科学化、完备化的又一有力举措。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幼儿园等单位周围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和土壤环境承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定利用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复垦和生态恢复的技术规范。禁止使用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壤进行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
根据《条例》,从事重金属行业的单位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超过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标题:[要闻]山西:涉重金属单位超总量排放最少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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