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取消人身损害赔偿城乡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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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开展了城乡统一民事诉讼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近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城乡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 意见中明确指出:“省内各级人民法院在计算民事诉讼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是根据山西省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统计数据进行计算。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随军家属生活费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人身伤害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后,由其引发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意见的规定。人身伤害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前,但本意见的规定不适用于2020年1月1日后的民事诉讼;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规定或者通知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雷庆明)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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