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太谷县撤县设区若干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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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太谷县,设立晋中市太谷区,原太谷县行政区域为太谷区行政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太谷县撤区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1.太谷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改为太谷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太谷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改为太谷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至2021年山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改选时为止。
二、太谷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改为太谷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3.第十六届太谷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转为太谷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其中空缺人员依法选举。
四、太谷县选出的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继续有效,任期不变,在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组成太谷区代表团。
五、原太谷县所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继续有效,任期不变。
标题:[要闻]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太谷县撤县设区若干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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