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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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省厅传来消息:我省决定从2020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特护对象的养老和生活津贴标准,进一步保障和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其中,提高残疾军人(含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国家机关、残疾民兵民工)、烈士定期抚恤金(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农村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 【/h/】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国家工作人员、残疾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标准按照伤残等级和性质分为十个等级,每人每年抚恤金在9220元至96970元之间 【/h/】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年30780元、26440元、24870元 提高农村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其中,农村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年69040元,抗战时期每人每年19240元,解放战争时期每人每年18540元,新中国成立后至1954年10月31日以前每人每年18440元。 【/h/】完善带病返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710元/月人(8520元/年人) 【/h/】提高农村、城镇无工作单位、家庭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增加每人每月50元,达到700元/月(8400元/年)。 提高生活在农村和城市地区、没有工作单位、18岁前没有享受定期养恤金、年满60岁的烈士子女(包括1949年前被错杀后平反的子女)的生活津贴标准 在现行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540元/月人(6480元/年人) 【/h/】调整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城市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增加每人每月50元。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7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80元 享受优抚对象养老补贴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差额补足的原则发放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放补贴 (吴佳)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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