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俩部门联合出台意见助力企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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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的消息,该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股份收购转让、主营业务合并分离、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处置“僵尸企业”、剥离企业社会职能等8个方面进行了阐述。文章提出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旨在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动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帮助国有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作用。
《意见》明确指出,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如改制上市、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符合《意见》所列条件或特殊税收待遇条件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另外,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量化资产,仅作为分红依据,不具有所有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次,对于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所拥有的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过程中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而是作为国家投资,直接增加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资本。在支持国有企业技术进步方面,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追加扣除R&D费用条件且未及时享受减税待遇的,可从2016年1月1日起追溯追加扣除,最长追溯期限为3年。
在支持处置“僵尸企业”方面,需要按规定进行清算的企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关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弥补往年损失确定清算收入;特别是对于破产程序已被法院终止的“僵尸企业”,《意见》明确企业可以经法院裁定注销登记。
经批准将社会职能机构占用的资产无偿移交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并按账面金额办理移交、变更手续的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厂办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和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减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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