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汾河流域治理攻坚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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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汾河流域治理攻坚战的决定》已经2019年4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2日起施行。
卢·杨胜州长
2019年4月12日
第一条为坚决贯彻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汾河生态环境“水多、水质好、风景美”的重要指示,打赢汾河治理攻坚战,特作如下决定。
第二条2019年,汾河流域13个国检地表水断面中,优质断面5个以上,劣ⅴ类断面5个以下,汾河进入黄口钱缪村、何蓝曲里村、惠河曲村的断面必须退出劣ⅴ类
到2020年,劣V断面将被彻底淘汰,优质断面将扩大到6个以上,其他断面的水质将在原有基础上得到明显改善,汾河水源地(包括汾河二库)水质将保持在二级以上。
第三条2019年,汾河流域将在市县(区)边界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7月1日前完成,实现一次性全覆盖。
第四条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承担治理的主要责任,对河道、入河排污口和排污企业的所有垃圾和泥沙进行全面调查,实行清单管理,严格监控排污口合规性,制定排污口管理标准,封堵非法排污口,确保源头污染治理到位。
第五条太原市、晋中市、临汾市、运城市率先实现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处理,汾河流域忻州市、吕梁市建成区及县(市)生活污水收集率达到90%以上。
第六条2019年底前,运城市、临汾市、霍州市、洪洞县、灵石县新建和扩建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将建成投产,达到地表水ⅴ类以上排放标准。
截至2019年9月底,汾河流域现有48座城市污水处理厂将改造为保温增效型,达到地表水ⅴ类以上排放标准。
第七条加快汾河干流及主要支流相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建设一批沿河城镇和村庄畜禽粪便集中处理有机肥示范工程。
2019年,全流域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规模化养殖场粪便处理设施设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养殖场粪便处理设施设备配套率将达到100%,所有未完成的设施将于2019年10月底关闭。
第八条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内的工业企业和国检劣ⅴ类断面控制单位,应当全面建设污水、废水处理设施,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
第九条2019年,太原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将彻底消除。其他区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率达到95%以上。何蓝河、磁窑河、文峪河、惠河、宇泰退水渠等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率达到90%以上。
第十条充分发挥大水网作用,建立汾河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机制,通过生态调水和补水,保持汾河黄口钱缪村断面40立方米每秒的流量。
枯水期增加生态水量调节,汾河流量不得低于每秒15立方米。
第十一条原则上距汾河滨水区不少于100米,距支流不少于50米,划定生态功能保护线,建设缓冲隔离防护林带和水源涵养林带,改变农业控制断面种植结构,提高汾河流域自净能力。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落实汾河流域治理的决策部署。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开展专项监督行动。
第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联合罢工等合作机制,形成治理合力。
建立和完善水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水资源犯罪的线索,公安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案件。
第十四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财政资金分配、目标责任制考核、一级考评等方面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五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措施不力、未能完成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事实和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我省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苏水河及大清河上游(唐河、沙河)的治理参照本决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决定自2019年5月12日起施行。
标题:[要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汾河流域治理攻坚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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