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事关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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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8年行政审判白皮书》,显示2018年,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不高,全省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仅为20%左右,二审出庭率更低。另外,有些行政机关首长虽然出庭应诉,但一句话都不说,也没有真正发挥首长应诉的作用。
长期以来,人们指责官员却没有看到官员的情况并不少见。对此,有分析人士指出:“表面上看,可能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工作繁忙,抽不出时间出庭,但更大的原因应该是他们对问题的认识。很多人觉得当被告很尴尬,很倒霉,输了官司不仅丢脸,还会影响组织形象。其他人担心他们缺乏法律知识,不了解法庭程序和规定,如果他们回答错误或不准确,就会被对方抓住空。权衡之下,往往委托给工作人员,甚至由律师代替。”
事实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是一项法定义务。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和《山西省行政机关应诉办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种类,主要包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行政机关对法律、人民法院和原告的态度。在普通人眼里,行政机关的首长代表着政府的形象和权威。在审判中,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行政相对人会认为法律面前的“权利”大于“法律”,必然会对地方法治建设产生负面影响。相反,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能够积极出庭应诉,将有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了解相关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或不合理性,从而纠正这些行政行为;有助于解决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它将有助于促进行政和解和实质性地解决行政纠纷;也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目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已成为衡量一个地区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的重要指标。
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和依法行政的“排头兵”,应当主动出庭应诉,这不仅与法律环境有关,也与商业环境有关,因为“法治是最好的商业环境”。
总之,不要让“人告官不见官”的现象成为法治建设的软肋和商业环境的短板。(雷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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