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有了“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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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来自省生态环境厅的消息,《关于印发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发布。从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并结合此前公布的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备案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审查三项措施,全面规范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行为。
自由裁量基准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情况进行细化和量化。在逐一总结、整理和分析现行374项涉及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编制了涵盖建设项目的140多份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
计算方法上采用自由裁量基准浮动百分比赋值模式,即根据违法行为的各个自由裁量要素设定若干自由裁量因子,根据不同情况和危害程度确定各个自由裁量因子的百分比值区间。
“自由裁量基准”体现鲜明的地方特色,突出打击重污染行业和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违法行为;创造性地全面细化免于处罚和从轻、重处罚的规定;明确“主观恶性客观化”的裁量依据;更全面地满足了基层执法工作的需要。每个自由裁量基准表都简要描述了违法行为,方便执法人员使用,并列出了该行为可能涉及的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措施,供现场执法人员和案件审查人员参考。
《自由裁量基准》的颁布,与行政执法“三大体系”一起,形成了生态环境执法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基本涵盖了生态环境执法之前、之中、之后的所有工作环节。在规范生态环境执法的同时,也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提高执法透明度、增强执法公信力起到了积极作用。(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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