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为“净土保卫战”提供立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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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经第十三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七章四十五条,从防范与保护、风险管理与修复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山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构建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条例》明确,省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设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并纳入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省政府可以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控制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控制标准;对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控制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控制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控制标准。
省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土壤环境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补充省级土壤环境监测站(点)。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和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重点调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使用的土地,开展土壤污染详细调查。
控制土地的工业生产污染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和土壤环境承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
从事有色金属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皮革及其制品制造、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制造、电镀等单位。实施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遵守本单位分解实施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从事焦化、煤焦油加工、粗苯加工等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如多环芳烃、酚类化合物、石油总烃、硝基苯等的单位。应严格执行防渗漏措施,提高污染防治水平。
矿山企业应当在采矿、选矿、运输、仓储等活动中采取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和废渣污染土壤环境。
煤矸石、粉煤灰、赤泥、冶炼炉渣、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和利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建设防渗漏、防流失、防散落等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尾矿库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和污染防治。需要监督的病险水库、病险水库、病险水库和其他尾矿库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土壤污染进行监测和定期评估。
从事废旧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电池、废轮胎、废塑料等回收利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的技术和工艺。
从事油品等化学品储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储运设施应当符合防腐、防泄漏、防挥发的要求,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从事重金属行业的单位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超过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的消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农业生产者采取有机旱作、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农业耕作措施。
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和过期农药,不得随意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由专门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耕地、林地和园地进行种植和移植活动时,应当回收育苗容器,防止土壤污染。提倡使用对土壤无害的生态育苗容器。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组织本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将农用地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控制。
在优先保护耕地面积减少或者土壤环境质量类别降低到安全利用和严格控制的区域,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和农村部门应当予以预警提醒,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审批等限制性措施。
未使用的土地、开垦的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分类管理。
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保障,建立政府、社会和企业多元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和保障机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评价体系,定期分解和评价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和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在七种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应调查土壤污染状况
根据《条例》,建设用地有七种情况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调查土壤污染状况。
这些情况包括:目的是改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目的是改为食品加工储存用地或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焦化、钢铁、化工、煤焦油加工、火力发电、燃气生产供应、垃圾焚烧、有色金属开采与选择、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农药等企业关停并搬迁;垃圾填埋场、污泥处置场、危险废物填埋场等。关闭或已关闭;土壤污染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对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控制与恢复名录》中需要恢复的土地,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编制恢复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修复计划应包括地下水污染的预防和控制。
污染土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已经治理修复但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涉及污染土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选址。对暂时未开发利用或者目前不具备修复条件的污染土地,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划定控制区域,设立标志,发布公告,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污染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落实相关控制措施。
访谈和整改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条例》规定,在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面试整改要公开。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责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和采样,并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有关问题。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土壤污染防治报告办法,方便公众报告。接到举报后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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