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控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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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省人民政府决定,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之日,加强对全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控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猎捕、收购、运输、出售、运送、加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二、严禁传播和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对饲养的野生动物严格实行封闭隔离。 三、严禁在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活动。 四、禁止任何形式的公开展示野生动物。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室内可爱宠物公园、主题公园、马戏团等利用活体野生动物向公众展示和表演的单位和场所,应当隔离野生动物。 五、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区开展非生产性活动,防止与野生动物密切接触。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研究解决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七、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和农村、商业、文化旅游、卫生、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邮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严肃查处,依法对经营者和经营场所进行停业整顿、查封,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公安机关应当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本通知或者阻碍、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 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可以通过12315、110等热线电话或平台举报。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日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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