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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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来自省发改委的消息。从2020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制度,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规划》,我省将进一步明确分类征收起点等规定。这将有助于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降低企业的就业成本。 据报道,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已从单一标准调整为分级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率在1.5%以上(含)的,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1%(含)至1.5%(不含)的范围内,三年内按应付金额的50%征收;低于1%的,三年内征收90%的应缴金额。 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不超过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核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我省社会平均工资2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优惠政策的企业,取消初始申报时的备案规定。企业在申报时可以直接享受减免税,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往年欠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仍按省财政厅《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郭)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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