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全面清理“无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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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颁布。我省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监督和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例如,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不得规定通报性证明、重复证明和不必要证明的内容。
在保护公民和其他当事人权益方面,《办法》提出规范性文件起草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内容。,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或条件。签发循环证书、重复证书和不必要的证书;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规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内容;不允许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内容。很多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人打交道,要在办公室和公共场所设立公告栏,公布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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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除政府规章外,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正式文件。(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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