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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山西时报网作者:欧阳珍更新时间:2020-11-06 15:16: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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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就《山西省推进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草案》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是5月6日。

近年来,我省把实施大数据战略、发展数字经济、建设智慧山西作为优质转型发展的重要引擎,同时采取多项措施,积极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然而,与先进省份相比,我省大数据的开发和应用仍存在应用领域广、行业和人才队伍薄弱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实现大数据产业政策的法制化。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该议案的起草工作,进行了深入调查,多次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目前有34个法案,主要内容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大数据开发应用中的职责、产业政策和保障措施。详见以下征求意见稿。各行各业的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自己的看法:一、发邮件给sxrdfzw @搜狐;;二、致函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太原市迎泽街319号,邮编:030073。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大数据开发与应用推广法案》征求意见。

[要闻]《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和应用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作用,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各领域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促进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开发应用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的数据集合,以及由其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新格式。

第三条大数据开发应用坚持政府引导、统筹规划、互联互通、共享开放、市场驱动、创新引领、综合防范、安全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的开发和应用,将大数据的开发和应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大数据开发和应用的重点领域,建立大数据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大数据开发和应用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数据开发应用的统筹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开发应用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开发应用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适度超前、合理布局、绿色集约、资源共享的原则,编制本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数据开发应用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大数据开发应用规划,并与省级大数据开发应用总体规划衔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府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总体协调、指导和监督,并负责省级政府信息化项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政府信息管理部门代表政府行使政府数据资产所有者职责,编制政府数据资产登记目录清单,构建本级政府数据资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收集登记本级政府数据资产。

第八条政府服务实施机构形成的政府数据原则上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共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数据的部门应当提出明确的共享要求和数据使用目的,提供共享数据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响应,免费提供共享服务。

开放政府数据资源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通过统一的开放平台,积极向社会开放脱敏、规范、可机读的数据。

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数据统一开放平台获取的文件、证照、合同等政务数据,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社团等组织、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民航、铁路、公路客运等公共服务企业以及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向政府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统一开放平台提供依法采集和存储的相关数据。

第十条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省人民政府政府政府信息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外包和合作开发等方式,依法开展政府信息资源的市场应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政府数据的开发利用,对自行收集的数据进行挖掘和增值利用,提高数据应用水平,充分发挥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鼓励和引导数据交易主体在依法建立的大数据交易平台上进行数据交易。数据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依法获得的各种数据不能识别特定的个人,经处理后无法恢复,或者经特定数据提供者明确授权后,可以进行交易、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开发利用。在依法获取的各类数据基础上开发的数据衍生产品所产生的产权权益受法律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宏观调控、经济监测、商业服务、市场监管等政府管理和公共治理领域开展大数据应用,推进发布和服务效率改革,优化经营环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大数据在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和管理、人口资源与环境、生态保护、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应用。,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增强社会治理和服务民生的能力。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大数据技术与制造业、煤炭等能源领域、建筑业和服务业的融合,结合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支持工业企业提升基于大数据分析的生产线智能控制和生产现场优化能力,深化数据驱动全过程应用,加快制造业向智能制造转型。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和农村经济大数据建设,完善县、乡(镇)、村数据采集、传输和共享基础设施,建立农业和农村数据采集、运行、应用和服务体系,实现农业和农村数据的准确应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社会信用数据的收集和应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失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大数据产业链的R&D及设计、终端制造、平台建设和应用服务等关键环节制定优惠政策,培育和引进大数据企业,加快大数据产业集群建设。

支持企业开展基于大数据的第三方数据分析发现服务、技术外包服务、知识流程外包服务,培育大数据解决方案提供商;支持大数据与云计算、卫星导航、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融合,培育新的大数据服务技术和格式。

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大数据产业的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建设大数据通用技术平台和大数据开源社区技术创新平台,为用户提供R&D、设计、计量、评估、标准化、检验、认证和认可等技术服务,以及面向行业的解决方案、软件开发和平台运营服务。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下一代互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基础设施。,促进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和互联互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提高城乡宽带和移动互联网覆盖和接入能力,引导企业合理布局数据中心。

通信运营商应加强骨干传输网、无线宽带网、物联网和新一代移动互联网的建设、改造和升级,提高数字服务承载能力。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制定具体措施,对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贴,根据符合条件的大数据市场主体的经营状况或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奖励,对大数据融合应用的行业示范给予奖励,对大数据企业的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给予奖励。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大数据开发应用引导基金,通过财政资金引导,促进社会资本投资。

鼓励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大数据产业,设立大数据产业领域专项基金。鼓励社会基金通过风险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大数据的开发和应用。

鼓励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依法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企业用地纳入重点保护范围,优先供应土地。大数据园区或企业用地可按科研用地出售,允许企业使用部分土地建设自己的人才公寓。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保证列入省重点项目的数据中心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在指定地点直接提供用地。

鼓励利用现有的房地产和土地资源如工业厂房、仓库等建立大数据企业。如果符合空国土规划及相关规定,可在一定时间内实施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政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于大数据企业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制定具体措施补贴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支持数据中心全功率优先参与直接电力交易,鼓励发展风电、光伏等新能源电力交易,降低电力成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充分发挥我省能源革命试点改革的优势,通过设定目标电价和电价补贴等方式支持数据中心用电,确保电力供应。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推进大数据产业园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大型储能项目建设,在园区内形成并网微电网,实现“源-网-载-储”一体化运行;积极协调解决配电网规划建设等问题,完善道路、管网、市政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大数据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依法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大数据企业引进和培养数字经济领域技术、管理、市场、金融等优秀骨干人才,骨干人才年薪达到规定数额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租赁建设、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鼓励大数据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可以设立大数据开发应用专项,综合运用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担保贷款、贷款利息补贴和技术保险,优先支持重大应用示范项目和创新研发项目。

对购买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平台服务的企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服务费的实际支出额进行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设立大数据研究所,支持大数据相关领域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建设。通过设立技术研发中心、股权激励、期权激励、学术交流、产业合作、灵活引进人才等方式,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利用国内外大数据人才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内大数据产业发展先进地区的薪酬待遇等激励政策,制定大数据人才引进和培养规划,引进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加强本地人才培养。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搭建产学研结合的合作平台,采取开设大数据相关专业或建立实训基地等方式培养大数据专业人才。

第二十七条支持高校探索大数据领域服务发明所有权改革。对于高校决定不申请专利的服务性科技成果,可以允许发明人按照法定程序自行申请专利,并依法取得专利转化所获得的相关利益。支持高校优化大数据专利质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过提高转化收益比例奖励发明人或团队。

第二十八条对于大数据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格式、新模式,应遵循鼓励创新、宽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创新监管模式,预留空发展空间,审慎出台市场准入政策。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大数据开发应用标准,推动数据采集、数据开放、目录、交换接口、接入接口、数据质量、安全保密等关键共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开展或参与制定大数据领域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第三十条推进大数据技术交流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创新资源,推动大数据相关技术发展。鼓励和支持省内外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学会等社会组织以及知名智库和行业机构在金举办研讨会、论坛、培训等交流活动。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据安全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数据安全工作重大问题,加强大数据技术、服务和应用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

网络信息部负责协调大数据安全及相关监督管理;大数据开发与应用、政府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管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数据采集、存储、开发、应用、服务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的要求,实施相关安全保护制度、标准和技术措施。

生成和使用数据的程序、软件、系统和平台,在开发阶段应测试安全可控的修复手段,以确保数据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数据是指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文件、数据、图表、数据等各种信息资源。

政府数据是指政府服务实施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使用、产生和管理的数据。

政府服务实施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部门、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杨文)

标题:[要闻]《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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