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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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5号 《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4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武琳州长 2020年4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城市生活环境改善,提高全社会文明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的分类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城市固体废物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协调推进、教育引导、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固体废物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城市固体废物分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宣传、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固体废物分类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固体废物分类的监督管理,编制城市固体废物分类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费管理政策措施。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奖励和补助制度,督促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现有专项资金中加大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投入,并监督管理实施。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造成的环境污染。 省商务厅负责指导全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教育。 直属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省公共机构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省文明办、省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是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并建立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 第八条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进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家庭和医院,引导全社会养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和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全民参与、人人动手的生活垃圾分类氛围。 第二章分类交付 第九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可回收材料、有害废弃物、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大型垃圾和装修垃圾分开分类。 可回收物品是指适合回收再利用的物品。 有害废物是指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餐厨垃圾是指餐饮服务、集体饲养等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和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餐厨垃圾、餐厨垃圾和废油。 其他废弃物是指单位和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除可回收材料、有害废弃物和餐厨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大块垃圾是指废弃的家具、家用电器等。 装修垃圾是指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目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制。管理责任人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其所在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二)道路、公园、广场、机场、客运站和旅游、文化、体育、商业等公共场所,且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是管理责任人; (三)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依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管理或者由其确定。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公布生活垃圾投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指导和监督责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二)分类生活垃圾由当地政府确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三)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 第三章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取消散落在城市主要街道、商店、公共场所和居民区的垃圾箱(箱)。 城市固体废物分类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城市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实行定期定点收集,不落地管理。 大型垃圾和装修垃圾可以定时收集,也可以自行运输或提前预订。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和运输,禁止混合收集和运输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 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有害废物中分类收集后,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规定运输。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完整的收运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运送到指定的转运或者处置场所。收运单位应当使用封闭的运输工具,不得造成沿途丢弃、乱扔生活垃圾或者泄漏污水。 第十六条收运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其纠正管理责任;拒不改正的,收运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当地街道办事处协调处理。 管理负责人发现收运单位违反分类收运要求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分类处理 第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利用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垃圾焚烧、餐厨垃圾资源化、可再生资源回收和有害废弃物处置的工业园区。 在工业园区建成投产前,将依托现有的终端加工设施进行分类。 第十八条加快建设可回收材料回收和有害废物处置、餐厨垃圾处置等废物焚烧设施,实现可回收材料回收和有害废物处置全覆盖、餐厨垃圾完全处理和其他废物完全焚烧零填埋。 垃圾焚烧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先进的机械化、智能化垃圾分类设施,实现最终的准确分类。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经分类后,应当由相应的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有害废物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二)可回收材料由可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处理; (3)餐厨垃圾由专业处理单位回收; (4)其他垃圾由焚烧单位焚烧,处理后的废渣填埋。 大块垃圾和装修垃圾的具体处理方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条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是生活垃圾处理的主体,应当完善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接收和处理生活垃圾,保证设施设备正常稳定运行。 第五章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网格化管理体系,实现生活垃圾的全分类收集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给予财政补贴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和购买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鼓励住宅小区、家庭厨房、餐饮场所等。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收集和处理生活垃圾,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二十五条鼓励社会福利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指导、示范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发现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接到投诉和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已经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未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或者未实施分类投放的,由城市垃圾分类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收运单位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的,由城市垃圾分类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收运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固体废物分类管理部门或者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分类生活垃圾运输到指定的转运或者处置场所的; (二)未使用封闭的运输工具,造成沿途丢弃、乱扔生活垃圾或者泄漏污水的。 第三十二条城市固体废物分类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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