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省立法禁止野外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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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山绿水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据统计,山西省现有森林面积350多万公顷,森林覆盖率22.79%,草地面积455万公顷。今年3月以来,大同市榆社县、五台山风景区、云州区发生森林火灾。
禁火范围和行为
第一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禁止下列用火行为:
(一)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烧香、烧蜡等祭祀葬礼;
(二)进入或通过该区域的车辆上的人向车外抛掷火种;
(三)生火、野餐、烧烤、点燃火炬、点燃孔明灯笼;
(四)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焚烧灰渣和积肥、焚烧荒地和焚烧堰;
(五)各级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需要设置防火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负责禁止野外非法用火的主体
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禁止野外非法用火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禁止野外非法用火责任制,划分责任区域,落实责任人。
第三条特别规定,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输电线路和油气输送管道的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分级分类管理,定期进行线路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火灾隐患。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决定规定,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烧香、烧蜡等。、或者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向车外投掷火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烧火、野餐、烧烤、点火炬、点孔明灯、烧灰积肥、烧荒地、烧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决定规定,在草原上抛撒车外火种,或者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焚烧秸秆和垃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决定的规定,穿越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输电线路、输油气管道的消防责任单位未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线路检查和巡查,及时排查治理火灾隐患,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决定规定,森林、草原、林地及其周边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在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未能在限期内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 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杜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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