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出台明确办法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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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来自省政府的消息:我省颁布了《山西省网上综合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山西省网上综合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电子许可证与实物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环
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的电子公章,如法定名称印章、内部机构印章和分支机构印章、业务专用章等。用于通过我省综合网上政府服务平台履行职责。电子印章的使用者是指因业务或职权需要使用电子印章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省级电子印章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标准,构建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统一集成的电子印章系统,提供电子印章申请、制作、变更、签名和验印服务,并与全国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印章系统连接。各部门、各单位的业务应用系统应与全省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连接,实现互认。
如何申请电子印章?各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需要使用电子印章的,向同级电子印章管理部门申请:向本省依法设立的政府外网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机构数字证书,已持有的无需重复申请;按照同级电子印章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制作电子印章。
如何发放电子印章?各级电子印章管理部门使用全省统一集成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电子印章系统发放电子印章,电子印章的数据格式应遵循国家电子印章数据格式标准。申请人负责提供制作电子印章所需的印模信息,申请人对印模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印章的图形特征应与物理印章的印痕完全一致。
同时,电子印章的使用应参照物理印章的使用,明确相应的审批流程,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签名。未经批准权限,严禁使用电子印章。
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凭证、证照等各类电子文件应当按照省电子档案的有关规定归档。
电子印章丢失或者失控的,用户应当及时通知同级电子印章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通过电子印章系统公布电子印章的相关状况。
电子许可证
电子许可证是指由计算机和其他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证书和许可证等电子文档。电子许可证管理系统是指由省级政府信息部门统一集中建设,与国家政府服务平台电子许可证系统相连接,具有电子许可证目录管理、发放、收集、存储、查询和验证等功能的管理信息系统。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电子许可证系统,电子许可证可以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相互信任和认可。许可证持有人是指电子许可证的发放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电子许可证和物理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书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的依据。
电子发证部门在办理政务时应将电子许可证的生成作为业务流程中的必要环节,优先考虑网上生成,业务完成时同步生成电子许可证和实体许可证。经审核后,许可证目录将收集到全省统一的电子许可证管理系统中。
如果电子许可证改变、过期等。、需要年检、延期、撤销、注销、废止或质押的,电子发证部门应及时更新信息并同步推送至电子许可证管理系统,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电子许可证申请部门应将电子许可证共享应用嵌入到业务流程中,并在线查询、验证和比较电子许可证信息。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电子许可证的,不得要求客户提供实物许可证或复印件。
此外,电子许可证管理、发放和应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子许可证推广和应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薛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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