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9月1日起 山西推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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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来自省生态环境厅的消息。从9月1日起,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全过程备案将在我省实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领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备案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审查工作。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向市生态环境局下发了《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和《山西省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查办法(试行)》,要求实施。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公开是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向社会和行政相对人公布或公开执法信息的活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收集、审核和发布,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和格式,确保公示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主要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和地方主要新闻媒体信息平台进行。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以行政执法决定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汇总的形式公开。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记录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全过程的活动,包括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策、交付执行、备案保存和管理等。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健全文字记录、声像记录和执法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追溯和追溯管理。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审查,是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对负责法律审查的工作机构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的活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审核,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法制机构应当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执法机关应当对提交审判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执法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机构负责对重大行政执法决策的法律审核意见。(程)
标题:[要闻]9月1日起 山西推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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