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补充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细节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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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省政府公布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并对参保缴费、待遇收缴等相关细节进行了说明。
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五个等级
在我省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抚养人、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贴和其他缴费组成。其中,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随军家属和家庭)按年缴费,缴费标准设定为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五个档次。
政府向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家属、家庭)提供财政补贴。缴费补贴标准为:200元补贴70元,500元补贴120元,1000元补贴200元,360元补贴2000元,600元补贴5000元。鼓励被保险人选择更高档次的赔付,多赔多得。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随军家属、家属)当年不缴费的,政府不予补贴。如果以后付款,就不享受政府的付款补贴。
此外,我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5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和家庭)给予补贴。具体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自行确定。
要接受治疗,你必须年满65岁
根据我省规定,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5周岁且累计缴费满15年,已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和集体补贴组成,终身支付。
需要说明的是,新规实施以来,已满65周岁且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按月直接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待遇。有缴纳保险费意愿的,可以一次性缴纳,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缴费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距规定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至65岁;要求年限超过15年的,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停止缴费;已经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下月起停止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鼓励孩子为父母买单
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缴费、补助和补助标准。省人民和社会福利厅、省财政厅将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安排、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及补贴标准。
我省已明确,各地要鼓励子女通过缴费提高父母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子女积极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是评选文明家庭、星级文明家庭、孝顺慈爱亲人、评选“贤妻良子”的重要依据;在安排护林员、清洁工、护路员等公益性岗位时优先安排就业,优先考虑其家庭成员的教育补贴和奖学金申请;光伏扶贫收入、承包土地出让金、集体林地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村集体其他经营项目收入、资产收益等集体经济收入应优先分配。
相反,对于不赡养父母的,也会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子女为父母付出。此外,我省将把补充养老保险业务纳入社保卡的适用范围,方便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领取福利和查询账户信息。(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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