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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山西时报网作者:欧阳珍更新时间:2020-10-31 12:04: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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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省人大常委会通报,首次审议修改的《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正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8月26日。

制定和颁布《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是巩固和扩大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专项试点成果,促进机关运行保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降低行政办公成本、促进机关经济、集约、高效运行的现实需要。目前,条例草案共有8章50条,重点阐述了机关运行保障的职责、工作制度、工作项目和工作计划,明确各级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机关运行保障的相关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法案的具体内容见以下草案。

各行各业的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自己的看法:第一,发邮件到sxrdfgwfgec @ 163。二、致函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太原市迎泽街319号,邮编:030073。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征求对《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的意见”。

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评议条例草案(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节约机关运行成本,促进机关高效有序运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运行保障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保障,是指对机关运行所需的资金、资产、服务、能源和资源进行统筹安排、优化配置、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机关运行保障坚持资产集中管理、权责匹配、标准规范统一、资源集约共享的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第五条【提高效率】机关运行保障应当坚持规划指导,实施规划管理,加强统筹协调,优化资源配置,开展绩效评估,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保障效率。

第六条机关运行保障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建设廉洁、高效、节约型机关。

第七条【服务导向】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确定服务内容,落实服务行为,优化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满意度。

第二章保障责任

第八条【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机关行政部门是机关运行保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机关运行保障,指导下级机关运行保障。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省级机关运行保障的制度和标准,对省级机关运行保障进行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机关运行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合作保障】县级以上机关行政部门与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密切合作、相互配合、信息共享的机制,共同做好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工作要求】各级机关应当落实保障机关运行的制度和标准,规范资金、资产、服务、能源和资源的使用,做好保障本机关运行的工作。

第三章安全体系

第十二条【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县级以上机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机关运行的基本需要,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制定机关业务预算支出定额和支出标准。

第十三条【资金管理】机关业务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管理。属于集中统一管理的机关业务经费,列入政府事务行政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建立健全政府机构运行所需货物、项目和服务的采购制度,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

机关运行保障项目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采购。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机关资产的综合管理、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政府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政府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对政府资产的规划、建设、购置、登记、设备、使用、储存、维护和处置等全过程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涉及资产处置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

各级机关按照规定负责本机关使用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接受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政府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闲置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运营和处置,并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收益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服务社会化】除安保、保密等特殊事项外,机构运行所需的物业、餐饮、会议、接待、差旅等服务实行社会化,服务机构依法公开择优确定。

第十七条【成本统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制度,组织机关运行成本的统计、分析和评估。

第十八条【标准化】建立健全机关运行标准体系,加强标准实施,提升标准化保障水平。

第十九条【信息】建立健全机关运行保障的信息管理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提升信息管理水平,提高保障效率。

第四章保障事项

第二十条【政府土地】县级以上政府政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政府设施的规划、建设、权属登记、配置、使用、处置和利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级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办理土地使用、调整、处置、商业开发、拆迁和占用手续。

因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机构使用土地的用途和权属的,应当征求管理该宗地的机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办公用房】县级以上政府政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建设、权属登记、调配、维护处置、物业服务等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和服务。本级政府办公用房。

县级以上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级办公场所使用管理规划,推进集中办公。

第二十二条【闲置办公场所】县级以上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可以将闲置办公场所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性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以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其他资产替代。

县级以上政府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出租闲置办公用房,出租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必要时,依法收回租用的办公用房,并进行整体调整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县级以上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机关运行保障相关的项目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级机关因工程建设占用和使用的土地,须经同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公务用车】县级以上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政府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配备、更新、使用和处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推进同级公务差旅统一服务保障和异地联动服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各级机关应当按照同级通用标准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具备条件的,同级机关的一般办公设备和家具由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条【公物仓】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会同财政部门因地制宜建立公物仓,对本级临时事业单位闲置、待处置、超标准调拨和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加强修缮使用和调剂共享。

各级机关应当执行资产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非法调拨、使用和处置资产。

第二十七条【后勤服务】县级以上机关行政部门应当为同级机关提供统一的后勤服务保障,负责制定服务标准,确定服务项目范围,核定服务保障资金,组织购买社会服务,监督评估服务效率。

物流服务的基本项目包括物业服务、办公家具维护、餐饮安全、配送和接待服务、印刷服务等。具体范围由各级政务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级实际情况制定。

物流服务水平一般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水平,价格也不高于当地社会平均价格。

提供超出物流服务基本项目和标准的服务,应当按照不低于成本的价格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会议与活动】县级以上机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餐饮、住宿、车辆等服务。

各级机关要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手段举办会议和活动,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控制会议和活动的数量、规模和时间,严格执行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九条【公务接待】县级以上政府政务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重要公务接待工作,制定本级政府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务接待联席会议机制,协调接待工作资源,做好服务保障。

招商引资和外事活动的接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关节能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规划和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机关要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能源审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垃圾分类等工作。

节能降耗工作应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文明单位创建考核范围。

建立全员节能奖励制度,推进节约型机构建设。

第三十一条【住房保障】县级以上政府管理部门负责同级政府工作人员周转房和人才公寓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通过棚户区改造、旧社区改造、共有产权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方式,推进政府工作人员多元化住房保障。

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

政府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应通过社会化和市场化来解决。

第三十二条【应急保障】县级以上政府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后勤保障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并可以根据需要临时调用本级和下级政府的办公场所、公务用车、固定资产等政府运行保障资产。

第五章保护计划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年度计划,对机关运行所需的资金、资产、服务、能源和资源进行合理安排和统筹规划,作为编制和安排相关预算、组织实施机关运行保障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计划内容】机关运行保障年度计划应当包括资源配置现状、需求内容、配置使用、处置使用、监督管理等内容。

所需经费包括政府机构的业务费用、政府土地的规划和利用、办公楼的分配和维护、周转房的建造和维护、公务车辆的更新、公务接待、节能改造、采购后勤服务和一般资产的分配。

第三十五条【需求报告】各级机关应当按照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根据本机关当前运行情况和发展需要,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机关运行保障需求申请,并列出具体项目、数量、资金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方案确定】县级以上政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对需求申请进行审核。属于集中统一管理范围的,机构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总体规划,保证年度计划;不属于集中统一管理范围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自行制定年度保障计划。

县级以上机关行政部门和各级机关应当根据年度保障计划编制相应的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计划执行】各级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机关年度运行保障计划,不得提供超出计划的服务保障。

第三十八条【计划调整】各级机关为应对突发事件,确需调整机关运行保障年度计划的,可以先行调整,并在调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年度报告】各级机关应当编制机关运行保障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政府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编制本级政府运行保障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信息公开】各级机关应当依法公开与机关运行保障有关的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满意度测评】县级以上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服务保障对象进行同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满意度测评,并根据服务保障对象的意见或建议改进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十二条【主管部门监督】县级以上机关行政部门应当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社会监督】县级以上机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受理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机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政务行政部门建议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办理土地使用、调整、处置、商业开发、拆迁和占用手续的;(二)未按规定报送本机关年度运行保障计划的;(三)超出年度计划为机关运行提供保障的;(四)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工作人员责任】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人员在机关运行保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补充规定

第四十八条【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党政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党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机关、行政机关、CPPCC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政机关的办事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四十九条开发区和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参照本条例执行。

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机构的运营担保规定另行制定。

国家拨给工会的工会财产、经费和不动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条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资产处置等。,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杨文)

标题:[要闻]《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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