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让国资监管“长牙”“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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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联合发布了《山西省企业非法经营投资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追究重大决策责任终身。
《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企业经营者投资决策责任,明确问责工作程序,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8月21日,省委书记、省国资委主任冯志军、省国资委监管司司长夏对新规进行了深入解读。
真刀真枪,标本兼治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月,我省颁布了《山西省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在6月16日召开的省财经委第十次会议上,再次提出加快省级国有企业非法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建设。直到最近,《实施办法》出台,从顶层设计实现省级国有企业责任追究全覆盖的态度并不坚决。
从发文单位来看,本实施办法由省SASAC起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联合发文。对此,省委书记、省国资委主任冯志军表示,问责是监管工作的后端,对相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发现的非法经营投资和重大决策问题,依法依规查处,关系到整个监管工作。实际结果,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也存在违纪、违法职务或犯罪行为,而违法问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与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的工作相联系,考虑到省级干部、省财经委的管理权限,这有利于加强与其他监察力量的协调,形成有效的监督工作闭环, 开辟监管链成果应用的“最后一公里”,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全面细致,有规章制度
省委书记楼在全省国有及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贯穿于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全过程。在经营过程中,项目投资、产权转让、物资采购、资金管理等容易腐败的重点领域,一旦出现违法投资经营和重大决策失误,很容易给全省国有资产造成巨大损失。然而,由于难以追究责任,问责的情况相对较少。
“什么情况下需要追究责任,追究谁,追谁,怎么追...如果规定不具体,很难准确处理问题。”省国资委监管司司长夏表示:“《实施办法》从12个方面明确了88种问责情况,对问责原则、问责范围、问责工作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并从操作层面进行了细化。问责的相关内容和问责工作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可以有效避免上述问题。”
结合全省国有资产监管的新要求,《实施办法》明确,原则上由省属SASAC和省属企业根据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干部管理权限、流失和影响程度组织问责工作,解决了“谁”追究责任的问题。
损失认定标准方面,明确违法经营投资和重大决策资产损失3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300万元至3000万元为较大资产损失,30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明确了当年资产损失较多,以累计损失额作为资产损失的标准,解决了用“标准”确定损失程度的问题。
在责任追究方面,明确采用了组织、克扣工资、禁止进入、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同时,为体现问责的严肃性,补充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调离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撤职等处理。,且在一定时间内不得推广或重用,从而解决了“后果自负”的问题。
强度和温度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办法》不仅强调严肃查处非法经营投资和重大决策责任,而且注重保护广大省属企业管理人员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性。
《实施办法》第一章明确规定,要遵循“坚持客观公正责任”的原则,认真落实“三区分”的重要要求,“山西省鼓励干部当企业家(试行)”、“山西省支持干部”。改革创新、合理容错措施(试行)《山西省企业领导改革创新、合理容错实施意见(试行)》精神,区分非法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和正常生产经营、
“责任追究是手段,不是目的。”冯志军说,问责的最终意义绝对不是查出多少问题,问责多少干部,而是通过问责,及时纠正企业投资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国有资本的安全稳定运行;进一步迫使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鼓励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勇于承担责任、做好事,有效促进省属国有企业优质发展,不断增强全省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全省转型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刘瑞强崔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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