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省检察机关发布开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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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山西省检察机关在太原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了山西检察机关打击生态环境犯罪专项工作的十个典型案例。
案例1: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赵环境污染案
一、基本情况
被告赵,阳泉市郊区新兴垃圾收购站经营者,于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了大量废油桶。油桶是自己拆的。在拆除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废油一部分倾倒入工厂渗坑,一部分随雨水流入厂外水渠,一部分渗入土壤,造成环境破坏,据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收购站非法倾倒的油性物质确属危险废物,共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80多万元,后果严重。
二、案件处理和诉讼过程
案件被阳泉检察院发现后移送郊区检察院复查。经审查,郊区医院认为赵的行为涉嫌环境污染,遂向郊区环保局发出《移送涉嫌犯罪建议书》,由郊区公安局决定立案。2017年6月27日,赵因涉嫌环境污染被城郊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2017年12月25日,郊区人民法院判处赵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三、典型意义
此案是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环保领域犯罪案件,也是阳泉市政法战线开展环保运动的第一枪。本案是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线索,督促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履行检察机关监督职责的典型案件。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办案,坚决贯彻公正、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非典型监督为新常态监督,及时监督,做到有效监督、全覆盖。行政案件移交立案后,郊区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当日立案,及时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三日内请求批准逮捕,郊区检察院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批准逮捕,并在一个月内提起公诉。阳泉市、县检察院对此案的成功处理,不仅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重要论述的具体司法实践,也是加大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力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重要举措。
案例2:
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李某某等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一、基本情况
2017年9月初,被告刘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看到了名为“家”的微信所转发的卖猴子的图片和视频,然后与对方聊天,得知对方是河南省修武县“家”宠物店老板范某某(另案处理),以每只1万元的价格出售猴子。被告李某某和刘谋在看到图片和视频后,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以获取非法利润,扩大新闻范围。被告李习安看到这条消息后,出于好奇,对这条消息发表了评论,希望能买到一只猴子。经过讨论,和李同意花15000元买一只猴子。
2017年9月24日下午,被告李某某与刘某某、姚某某(刘某某的女朋友)一起,驾驶金e hg662丰田车到河南省修武县范某某处购买一只猴子(活体),刘某某支付范某某1万元。随后,三人将猴子赶到山西省晋城市钻石时代ktv门口,以1.5万元卖给李习安某人士,获利5000元。李某某等人非法获得的猴子为猕猴,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二、案件诉讼程序
被告李某某等人涉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17年9月26日向晋城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匿名举报。晋城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10月13日正式立案调查。李某某、、某某已被晋城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晋城市检察院认为刘的女朋友姚某某是共犯,对其提起公诉。2018年3月23日,市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某某、姚某某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由,对其提起公诉。同年5月31日,晋城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刘谋、李习安有期徒刑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姚某某被拘留了两个月,缓刑三个月,罚款10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晋城市首例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本案的犯罪对象是猕猴,猕猴是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物种,属于生物链的顶端。繁殖率低,数量稀少,易受环境影响。比如它乱捕乱猎,非法交易,更容易使其濒临灭绝,破坏生物链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进而破坏整个生态环境。晋城市法院检察官在办案中首次介入侦查,责成公安机关收集、整理证据,通过返还补充侦查环节成功起诉共犯姚某某,为强化证据链、准确指控犯罪奠定了坚实基础。检察机关有责任提高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大对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司法保护。
案例3: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情况
2017年5月23日、24日、27日,李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小桂巷后沟村建华自然村南部破坏林地,未办理项目审批和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在被有关部门通知停工后,他继续使用机械设备破坏林地,导致8.39亩防护林地被破坏,包括一般公益林和重点公益林。林地的生态功能遭到破坏,处于持续状态。
二、案件诉讼程序
2018年2月22日,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向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同年6月15日,杏花岭区检察院公诉人和公益诉讼公诉人分别出庭履行职责。2018年6月20日,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支持杏花岭区检察院的公益诉讼请求,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承担刑事责任,并责令其通过植树恢复受损林地相应的生态功能或缴纳植被恢复费33561.6元。被告李某某表示服从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太原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诉人、公益诉讼人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审判情况,提出全面的起诉意见,在法庭上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李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愿意积极恢复被破坏林地的生态功能,履行全部经济补偿责任,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判决后,杏花岭区检察院继续跟踪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对被破坏的林地进行补植,恢复生态功能,切实实现公益诉讼的目的。同时,将案件相关信息推上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打造“公益诉讼唾手可得”,号召公众共同行动,树立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取得了良好的起诉、警示、教育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对全省检察机关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案例4:
临沂市蓟县人民检察院处理范某某、张某某非法处置废旧电池案
一、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17日,被告范某某、张某某在襄汾县山西汇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二期铸造车间拆除危险废旧电池和熔铅块,非法处置废旧电池约60吨,提炼铅块1吨多,严重污染环境。
二、诉讼程序
该案经襄汾县公安局调查,于2018年5月9日移送襄汾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5月30日,襄汾县检察院以范某某、张某某涉嫌环境污染罪向襄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8月9日,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范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均构成环境污染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停职一年,罚款2万元;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典型意义
环保是关系民生的大事。案件发生不仅是因为两被告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律,只知道拆旧电池是不允许的,他们并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犯罪行为。而且,作为立案地,襄汾县山西汇基有限公司虽然厂房已经闲置,但对厂房的承租者并不关心、监督和管理,这是造成犯罪的另一个因素。司法人员行使职权的作用不仅仅在于严惩违法者,还在于警示那些没有尝试过法律的人和那些幸运的人。案件发生后,办案检察官扩大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将法律教育课从法院转到法院,走进涉案企业,到附近的村庄解释法律、讲道理,加强法律宣传,警示全社会,共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案例5:
吕梁市交口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赵某某等八人非法开采、故意伤害恶案
一、基本情况
(一)非法采矿罪
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被告赵某某组织、安排被告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李燕某某、姚某某、罗某某在交口县双池镇孟家岩村大井沟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其中李某某负责全面管理和原煤销售;张负责称量原煤,同时开洒水车将煤迹喷洒在矿区和彭山洗煤厂的路面上;李艳谋负责彭山洗煤厂门房看风放风;王和王负责放出山上的风;姚某某负责在开坑装载机上装卸原煤;罗某某负责招聘和组织工人进行井下采煤作业。八名被告各司其职,开采国家煤炭资源2500多吨,非法获利90多万元。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赵某某等人非法采煤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3.13万吨,煤炭资源破坏价值1126.8万元。
(2)故意伤害罪
2011年9月9日下午,被告赵某某、郭某某与被害人任某某在交口县双池镇第一小学门口发生争执打架。赵某某手持木凳,打伤任某某。经鉴定,任某某头皮裂伤、左眼钝伤构成轻伤,任某某左眼钝伤构成轻伤。
2016年3月6日,被告赵某某因怀疑被害人罗某某举报其非法采矿,将罗某某叫到交口县双池镇彭山洗煤厂。中午14时左右,罗某某来到工厂后,被告赵某某、李某某用烧火棍殴打罗某某,然后逼他带到地下室,又与王某某一起用烧火棍、胶棍再次殴打罗某某,直至次日上午8时。经鉴定,受害人罗某某左膝髌骨骨折评定为轻伤,罗某某体表皮肤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伤。
二、诉讼程序
案件经交口县公安局调查,于2018年7月19日移送交口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将退回补充调查一次。经过补充调查和反复举报,交口县检察院在十天内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9月29日,交口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赵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李因多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他六名被告被判处两年半至三年监禁和罚款。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的典型案例,也是专项扫黑与生态环境破坏专项行动相结合的典型案例。交口县检察院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及时追缉罗某某,移送一条保护伞线索,依法纠正侦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况,积极与侦查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分析讨论关键证据,确保办案质量,准确打击犯罪。严格按照“扫黑除恶”方案要求,严格控制立案,坚持快速审理、快速起诉,有效打击和惩治了破坏生态环境的恶势力和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公诉的同时,向交口县国土资源局下发了检察建议书,要求其认真开展系统内动员,积极制定矿山检查长效机制,大力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宣传力度,形成预防和打击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有效遏制非法采矿犯罪孳生地,防止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再次发生。交口县国土资源局接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安排部署,认真总结整理,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回复检察机关,有效开展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6:
晋中市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查处的马某某等26人盗伐林木
一、基本情况
马某某、马某某、孔某某等二十六名被告均为无业人员、农民或运输工人。2017年1月,被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等人联系,选择和顺县宜兴镇任栋村的油松林。之后李某某联系郭某某等人挖树。约定挖一棵树工资400,挖三棵油松树。在下坡路上发现了一棵被挖出来的油松树。马一直不能运树,因为他没有找到一辆拖运车。同年3月左右,马某某、孔某某等四人就挖油松树的问题进行讨论,一致同意2017年1月起挖的五棵油松树(另一棵来源不明)归一人所有,再有四棵树归四人共同所有,平均4股,每人先出资2000元作为挖树、运树费用。马某某通过被告马某某雇佣于某某等人在案发现场再次挖3棵油松林,每挖一棵树工资600元。马某某等人雇挖掘机修路,吊树。3月28日晚,被告人刘聘请庞某某等11名阳泉被告人在山上装载树木。共有8棵油松树计划运往山东省泰安市,在经过和顺县宋平乡严嵩收费站时被当场发现。经鉴定,8棵油松林价值2.55万元。
二、诉讼程序
案件经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行山分局调查,于2017年7月17日、11月13日移送和顺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和顺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和顺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马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其他25名被告被判有罪。
三、典型意义
此案是全省毁树的典型案例。本案位于森林覆盖率高的自然环境区,损毁面积大,帮派特征明显。非法采伐手段的特点是机械化、现代化和智能化,危害极大。马某某等人专门雇挖掘机、拉树车在林中修路、吊装、运输树木,对周围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结合和顺县林木盗窃猖獗的严峻形势,和顺县检察院检察人员以“零容忍”的办案态度加大了打击力度。针对本案存在的定性问题和价值评估问题,他们多次与侦查机关沟通协商,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议,将整个案件定性为盗窃,有效打击了和顺县盗伐林木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7: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赵某某等四人非法收购、处置废旧电池案
一、基本情况
2017年8月,被告赵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大井峪太溪货场租用了一个120多平方米的仓库,与被告张某某合作非法购买废旧电池牟利,并聘请被告张艳对购买的废旧电池进行称重拆解,然后将含铅电池废液倒入厂房内一个私人设置的渗水坑内,用暗管连接,电池废液通过暗管排入厂房后的水渠。被告赵某某将非法处置的废旧电池卖给晋中、吕梁非法炼铅。被告赵某某、张某某、张艳非法处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hw31废物(废物代码:421-001-31),委托太原京通传感控制有限公司进行计量。现场查获的废旧含铅电池总重量为25.164吨,其中9.182吨为开洞拆除;团伙拆废电池产生的废酸属于有毒有害物质,通过渗坑和暗管走私出去。委托太原市环境监测中心进行仲裁监测后,得出太西集装箱运输站废电池拆解厂废液池测得项目均超标,总铅和总镉超标倍数分别为43.5和2.5。
自2017年8月起,被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合作经营非法拆电池点。同时,张某某还大量采购废旧电池出售给赵某某,在电池拆解点称重拆解、倾倒废旧电池废酸液。自2017年12月13日起,张某某共向赵出售含铅废电池12503公斤,其中534公斤已拆除,含有电解液。
自2017年10月起,被告龚某某知道赵某某等人没有资格拆解处理废旧电池,购买大量废旧电池,无任何资格出售给赵某某牟利。自2017年12月13日起,龚某某共向赵某某出售了14927公斤含铅废电池,其中351公斤已拆除,含有电解液。
二、诉讼程序
该案于2018年7月12日被太原市万柏林区检察院以赵某某等四人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2018年8月23日,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赵某某、张某某。张炎、龚某某一人均构成环境污染罪,判处赵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张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反对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案件。被告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形成非法收购、拆解、提炼、加工、销售等一站式环境污染犯罪网络,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承办检察官在办案时,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犯罪,及时向环保部门和发案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从源头上共同研究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再次发生的治理对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进一步增强了司法公信力。该案对我省检察机关办理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案例8:
漳州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罗火灾案
一、基本情况
2018年3月14日中午12时许,被告罗某在朔州市朔城区利民镇鸭儿沟村东南的莜麦地里焚烧秸秆。点燃稻草后,他回家吃饭。当他吃完饭回到莜麦田时,由于风力突然变化,火势加大,火势蔓延到了东涧沿线的山上,最终引发了一场森林大火。根据朔城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朔城区林业局的调查以及朔州林业局的复查,火区面积为430.6035亩,其中灌木林地45.819亩,未开发林地257.3985亩,非立林地9.6765亩,宜林地76.572亩,工矿建设用地41.1375亩。
二、诉讼程序和案件处理
该案于2018年3月15日由朔州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罗于当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3月22日,朔州市检察院认为焚烧秸秆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火灾损失,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到案后,他拒不承认犯罪事实,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社会危害,遂作出逮捕罗的决定。之后该案移交朔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8年10月1日,朔城区检察院以丢火罪起诉罗。2018年11月20日,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是法律监督,必须运用好法律监督手段,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本案中,朔州市朔城区检察院发现罗火灾造成的实际后果已经远远超过立案追诉标准,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调查,林业主管部门未出具林业调查报告。多次后,朔州检察院与森林公安局沟通,并与森林公安局实地调查火区。同时向朔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朔州市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出具林业报告,确保诉讼顺利进行。之后林业主管部门出具了详细报告,说明火灾造成的后果已经达到刑事起诉的标准。通过市、县两级检察院的共同监督,成功立案,有效打击了犯罪。
案例9:
运城市万荣县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一起村庄、加速器厂、五家餐馆非法占用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土地、污染湿地生态环境的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情况
万荣县人民检察院在运城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万荣段发现以下问题:1。农村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被随意堆放和倾倒在荣和镇的一个村庄的入口处和黄璐路的保靖路段。这两个垃圾场位于运城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万荣段缓冲区,造成湿地环境受损。2.运城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万荣段缓冲区内有万荣县的一家加速器厂、西滩的一家鱼馆和两家酒店,运城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万荣段核心区内有一家餐厅和一家鱼馆两处违章建筑。以上6栋违章建筑已经关闭但未拆除。根据《自然保护区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湿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在湿地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和垃圾。万荣县林业局未能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文件的要求,清理和监督湿地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和农村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随意堆放和倾倒,存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案件处理流程
2018年5月9日,万荣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万荣县林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万荣县林业局立即清理堆积在一个村口和黄璐路宝靖路段沿线的垃圾,停止破坏湿地环境,清理万荣西滩的一家加速器厂、两家鱼食店、两家餐厅和一家水上餐厅等湿地内的六处违法建筑,以恢复受损湿地原有的生态面貌。万荣县林业局领导接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结合上级安排的湿地保护工作,迅速开展清理整顿工作。首先,与融和镇政府协调,采取联合行动,立即清理堆积在一个村庄入口处和黄璐路宝靖路沿线的垃圾。二是针对湿地六大违法建筑,会同荣和镇政府、裴庄镇政府组成专项行动工作组,强制拆除六大违法建筑,并采取生态修复措施。至此,该案通过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违法行为得到彻底纠正。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运城检察机关在自然保护区开展专项活动的首例,对全市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了示范作用。万荣县检察院通过诉前程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了运城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教育了群众,宣传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对行政执法部门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为公益诉讼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案例10:
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岳某某非法收购处置废矿物油桶监管案
一、基本情况
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25日,长治市郊区大辛庄镇梁家庄村岳某某经营的李湛润滑油销售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收购处置废矿物油桶16.998吨。2017年12月26日,李湛润滑油销售部门非法收购的空铁油桶(包括拆除的铁油桶盖)和空塑料油桶被列入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非法获取的铁油桶中的深棕色液态油状物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部令第39号)所列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hw08-900-249-08”。
二、案件处理和诉讼过程
2017年12月,长治市郊区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大辛庄镇梁家庄村岳某某经营的润滑油销售部门非法收购处置废矿机油,认为岳某某的行为可能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遂将此案列为立案监督案件。2017年12月29日,郊区检察院致信郊区环保局,建议移送涉嫌刑事案件。2018年1月2日,郊区环保局将案件移送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同年1月11日,郊区分局正式立案调查。1月16日,岳某某刑事拘留于2月8日改为取保候审,5月22日,郊区检察院决定将其逮捕。2018年6月21日,岳某某因环境污染罪被依法起诉。同年12月25日,岳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监管案件。被告岳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益驱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非法收购、处置废矿物油桶,严重污染环境。长治市郊区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严打严打,果断监管,合理引导取证,检查证据质量,积极联系山西省环保厅相关专家进行专业鉴定,为准确查办案件、准确定罪量刑提供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为准确打击破坏生态环境、保护良好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邓伟强)
标题:[要闻]山西省检察机关发布开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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