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出台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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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来自省教育厅的消息称,《山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发布。《实施办法》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教育学校、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设立期间不得做招生宣传或招生。
《实施办法》所称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培训机构。现有的12年制完全中学和民办学校选择在高中阶段注册为营利性法人,义务教育阶段应设立两个法人自主办学。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资金或者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一般分为筹建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设立批准文件自然作废。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设立期间不得做招生宣传或招生。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山西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严格核定办学规模。中等以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规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列入非正常经营名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国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有办学条件,符合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及其章程;正式设立未获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类型确定,一般为3至5年。
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其类别、学习年限和学业成绩,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证书。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并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学生,可以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与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公办学校同等的权利。(吴佳)
标题:[要闻]山西出台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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