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紧急部署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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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据省生态环境厅通报,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肺炎造成的医疗废物,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造成的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肺炎疫情中医疗废物的环境管理,针对疫情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应急处置和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健全相关指挥协调机构,切实做好医疗废物收集工作。运输、储存和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要加强与卫生等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推动医疗废物联合防控机制的完善,形成合力。发生肺炎疫情的地方,要按照《甲型h1n1流感医疗废物管理方案》(环办〔2009〕65号)的相关要求,科学处理和妥善处置医疗废物。在没有肺炎疫情的地方,要密切关注疫情发展,调查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产生、转运设施和处置设施的容量和分布,进行情况分析和判断,做好应对准备。市级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优先收集、运输和处置防治肺炎疫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严格执行转移凭证制度,并建立医疗废物处置台账。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可以选择将其送往附近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进行处置,或者使用本市的替代设施进行处置。替代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包括: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炉、工业窑炉等。由于特殊原因,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市县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偏远农村地区,可以就地焚烧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处置替代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做好运营准备,包括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人员培训,根据医疗废物的特点对设施进行技术改进。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有关要求,加强医疗废物及相关设施的消毒、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日常体温监测,并做好人员防护。
此外,要求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当地政府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肺炎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信息。春节期间,城市固体废物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保持良好的联系。(程)
标题:[要闻]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紧急部署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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