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省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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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号
《山西省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20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武琳州长
2020年3月10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程序,实行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问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投资者职责的企业重大决策终身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是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决策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无论责任人是在职、离职还是退休,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问责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分级问责、处罚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党组织、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重要决策的重大措施;
(二)党建、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和社会责任等重大决策事项。;
(三)企业发展战略、破产、重组、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资本运营、大投资(含技术改造)、利益分配、机构调整等重大决策事项。;
(四)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生产设备和技术状况有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五)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和其他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
(六)超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规定的大额资金筹集和使用事项的;
(七)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有关规定属于重大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对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事项作出决定,应当依法或者依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交集体决策会议的重大决策事项应经过必要的调查论证,并充分吸收各方意见;
(二)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应事先充分听取专家意见;
(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求相关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四)研究决定企业改制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5)除法律法规规定外,重大决策事项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所有决策人员,并向所有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如有必要,可提前听取反馈;
(六)党组织、董事会和经理层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集体决策。不要通过单独征求意见来做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当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党组织、董事会或经理报告;临时决策人负责决策事项,事后由党组织、董事会或经理按程序予以批准。经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应根据本办法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大决策事项清单,明确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权责。
党组织的研究和讨论是董事会和经理层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的前置程序。国有企业的重大管理问题,必须经过党组织研究讨论,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决定。
第八条国有企业研究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发扬民主。进入董事会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执行和贯彻党组织的决定。
第九条在重大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其终身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作出决定的;
(二)超越决策权限的;
(三)不反对或制止违法决策的;
(四)有时限要求的重大决策事项被拖延已久的;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重大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其终身责任:
(一)拒绝、推诿、拖延执行决定,致使决定不能全面、及时、正确执行的;
(二)实施不彻底、变相实施或者在实施中偏离决策方案,导致决策不能充分、及时、正确实施的;
(三)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影响决策目标实现,决策执行单位未及时报告的;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问责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并记入人事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出重大决策,造成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追究终身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克扣工资、禁止进入、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一)在重大决策执行中,因不可抗力发生过错的;
(二)参与决策的人员已在会议上表示异议,并在会议纪要中有明确记录;
(三)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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