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基层法律工作者诉讼辖区范围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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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代理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诉讼活动的管辖范围。
依法诚信履行职责
《通知》规定,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代理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至少一方住所(包括自然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人、非法人组织主要办公地点等)。)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划和所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执业;案件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地的市级行政区划管辖范围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进入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行政诉讼的行政区划范围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充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诚信、规范履行职责。
积极推进法治
通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出庭代理诉讼时,应主动出示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和出庭通知书,并参照律师履行代理职责的安全措施进入法庭。
根据通知,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的相关信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监督,及时查处法院通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法院。
据悉,这份联合文件的发布,必将对推进基层法律服务职能、保障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推进法治建设发挥积极作用。(赵)
标题:[要闻]山西基层法律工作者诉讼辖区范围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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