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落实国务院用地审批授权 山西细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权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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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务院授权批准土地使用的通知》中获悉,不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审批,山西对其承担的部分土地的审批权限做了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了承担后的省市土地使用审批权限。比如农用地转用:原国务院批准的太原市、大同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根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将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分批转为建设用地,国务院已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太原市、大同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按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将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分批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建设用地规模内,除永久性基本农田外的农用地,按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批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将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以外的建设用地。
征用土地:征用永久性基本农田、耕地不超过35公顷或者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预审:自然资源部已授权省自然资源厅对国务院或其投资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需要新增建设用地且不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进行预审。
此外,在土地使用审批过程中,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要求逐级上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不涉及永久性基本农田、耕地不超过35公顷或者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涉及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的,农用地转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批准;涉及永久性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当逐级报国务院批准。(钱建)
标题:[要闻]落实国务院用地审批授权 山西细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权限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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