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非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有了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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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据省自然资源厅通报,我省制定的《关于实施国务院授权土地使用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下发各地实施,并规定了承担国务院批准和授权部分土地使用的权限和程序, 并明确不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须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承担国务院部分土地使用权审批权限后,明确权限变更。《通知》明确,原国务院批准的太原市、大同市,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根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将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分批转为建设用地。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太原、大同以外的其他城市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建设用地规模内,除永久性基本农田外的农用地,按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批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将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以外的建设用地。
在土地征收方面,《通知》明确规定,征收不超过35公顷的耕地或者不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预审方面,《通知》明确指出,自然资源部已授权省自然资源厅对国务院或其投资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并备案的需要新增建设用地且不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进行预审。
此外,关于土地使用审批程序,《通知》明确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要求逐级上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不涉及永久性基本农田、耕地不超过35公顷或者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涉及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的,农用地转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批准;涉及永久性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当逐级报国务院批准。(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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