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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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发改委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及输电环节收费的通知》,全面清理规范了输电环节不合理涨价行为。
通知指出,鼓励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住宅物业、办公楼等单位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电网企业应主动为主动移交的供电主体服务。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应及时接受供电设施,尽快实现直供,并按我省目录(市场交易用电除外)结算电价。鼓励工业园区运营园区电网改造为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和目录销售价格按照我省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中明确指出,如果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办公楼等。继续实施供电转换,供电转换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我省目录销售价格向电网企业支付电费(市场交易电量除外)。所有最终用户(包括公共照明、电梯、给排水、公共空和自用电的供电主体等。)应分别安装电能表。输电主体向所有最终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不得超过电网企业开具的电费结算发票总额,电费具体标准按照电网企业开具的电费结算发票总额除以汇总表后的全部用电量确定。公共照明、电梯、给排水、公共空等共用设施的电费不得以电费的名义向最终用户(商户和租户)收取,但可由电力转让主体和所有最终用户通过租金、物业费和服务费公平协商和分摊。转让供电的主体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宣传栏,公示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结算发票复印件。
享受3点/千瓦时优惠电价政策的住宅物业,其终端用户电价严格按照我省《销售电价目录》执行,不得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收取其他费用。
各送电单位应在2018年8月25日前,将我省今年出台的所有降低一般工商电价的政策措施按时等量传递给最终用户,不得截留。自2018年10月1日起,各输电单位应严格遵循上述关于输电环节不合理涨价的规定。(王龙飞)
标题:[要闻]山西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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