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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有组织作弊等6种情形终身不得报名“法考”

来源:山西时报网作者:欧阳珍更新时间:2020-11-23 13:32: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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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司法考试改革后的第一年,实行了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9月22日,山西省将进行首次“法律考试”。9月16日,山西省司法厅向社会发布信息。根据《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如果存在让他人参加考试或为他人参加考试等六种行为,不仅当年考试成绩无效,而且终身不得报名参考。

据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维护考场纪律,司法部最新发布的《办法》重点整治考试过程中违纪作弊行为,并根据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规定了三种处理方式:取消本领域考试成绩,取消所有届次考试成绩,禁考两年, 取消所有疗程的检查结果,终身禁止检查,使违纪的严重程度与治疗结果相适应。

《办法》规定了对考生在考试报名过程中违纪行为的处理。明显不具备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通过隐瞒个人信息、虚假承诺等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决定。

此外,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学历证书和证明、合法工作经历、身份和户籍信息等方式骗取注册的,或者通过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资格的,不仅无效,2年内还将被禁止参加考试。根据《办法》,“2年内考试成绩无效且不能登记备查的相同情况,也包括考试开始后,发现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或者在计算机化考试中使用外部设备。安装作弊工具和作弊程序;违反规定,抄袭、查看、窃听带入考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的;抄别人的答案等等。”

[要闻]有组织作弊等6种情形终身不得报名“法考”

需要郑重提醒广大考生,根据《办法》规定,如果有让他人参加考试或为他人参加考试等六种行为,不仅当年考试成绩无效,而且终身不允许报名参考。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考试作弊罪的有关规定,《办法》明确规定,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窃他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等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非法侵入计算机考试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考试信息系统数据,破坏计算机考试系统正常运行的;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设备、程序或者其他帮助的;以考试作弊为目的,非法获取考试试题及答案或者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及答案,并代为考试,涉嫌犯罪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当年无效考试成绩,终身不得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当场发现的,终止考试,责令离开考场。

[要闻]有组织作弊等6种情形终身不得报名“法考”

但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考生在考试中有作弊以外的行为,构成故意犯罪的,根据《办法》规定,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于此类人员,司法行政机关无需进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终身注册。”(Si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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