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省高院出台“36条”意见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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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受理和公正审理涉及私营企业的行政诉讼案件,大力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依法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破产案件,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设定附加条件,以有效解决破产案件的立案问题……”11月2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强大高效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据了解,意见从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审判等9个方面作出了36条具体规定,细化到立案、审判、执行等具体环节,并将意见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法院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这一意见明确要求对政府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同的效力进行适当的认定。如果有关政府违背承诺,特别是因为政府换届、更换领导人等。,它将依法支持私营企业的合理诉求。政府因其他法定原因改变承诺,给私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必须责令其依法赔偿财产损失;坚决防止利用犯罪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严格区分私营企业主的非法收入和合法财产。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是违法所得的,可以不决定追缴;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家产权错案的排查和纠正力度,依法及时重审企业家产权错案,坚决予以纠正。(雷庆明)
标题:[要闻]山西省高院出台“36条”意见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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