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新修订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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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三项法规。其中备受关注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 修订后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共六章六十二条 突出以下几点:(1)在煤炭污染防治中,增加了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逐步调整能源结构、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等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开采高硫高灰煤;新建煤矿应当同时配备洗煤设施,使煤炭的硫含量和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明确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煤区 在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方面,法规一方面要求机动车定期进行排放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另一方面,对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要进行强制维修,并取得机动车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证明,进行复检 为防治粉尘和其他污染,该条例对建筑、矿山开发、材料堆放和运输、垃圾处理、使用农药和化肥、烟花爆竹、祭祀葬礼和城市街道清扫作业作出了详细规定 【/h/】对于山西来说,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粉尘、硫化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是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结合山西实际情况,新修订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工业污染防治有具体规定。 如《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严格控制钢铁、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属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的新建、扩建 城市建成区内的钢铁、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属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完成改造、改造、搬迁或退出等 【/h/】同时,《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在居民区、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地区等人口密集区域,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易产生恶臭气体的药品、油漆、塑料、橡胶、纸张、饲料等生产项目或者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竣工的,应当限期搬迁 第30条规定,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不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或低毒性和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原料和产品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的活动应使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低的原料和工艺,并按规定在密闭的空室或设备中进行,并安装和使用防污染设施;如果不能密封,应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三十一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无组织排放源应采取封闭、集中收集和处理措施 (张晓鹏)
标题:[要闻]新修订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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