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申报项目应确保年内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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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分配和使用管理,省发改委和省住建厅近日发布了《山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分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h/】落实资金支持,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在项目年内开工建设 ,指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绿化、照明、墙体、物业服务等基础设施。在棚改安置房(包括货币化安置)和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h/】《办法》要求,按照“省级全面负责,市县注重落实”的原则,加大项目推进力度,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精简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同时,实施财政支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年内开工建设,努力实现配套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施工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内容和规模进行 未经批准,严禁改变建设内容和规模。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采取差别待遇原则,鼓励先进保障的迫切需要,突出重点 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取不同的投资补贴标准,突出差别待遇原则 对保障性住房小区内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最高补助金额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安投资 以划拨方式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可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按照保证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正常居住和使用的原则,合理安排中央预算投资,支持与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在区别对待的同时,我们应该鼓励先进 对近年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成绩突出的市县(区),给予适当支持 对于投资计划执行缓慢、审计问题多、整改不力的市县(区),近两年减少中央预算内投资 适当倾斜贫困县特别是深度贫困县及其他财政困难地区、国有工矿区、林区(农场)、垦区的企业棚改配套项目,以及困难企业特别是独立工矿区和资源枯竭型城市,确保急需 【/h/】此外,要突出重点,对各方面有保障的项目提供重点支持,如主体落实和监管到位、配套资金保障、计划执行进度快、项目管理质量高、资金使用安全等;重点关注因配套基础设施不足而影响经济适用住房交付和分配的项目 当年竣工或已竣工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可优先考虑 经济适用房项目必须符合发展规划。不允许“骑”申报投资或抽逃资金。【/h/】申请中央预算内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投资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必须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年度目标任务;已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规划 三年滚动计划应包括支持规划和在建保障性住房的基础设施,以及已完成但保障性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不全的项目;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全有效,基本落实项目主要建设条件,能保证年内开工建设;同一项目原则上每年只能投入中央预算一次;确需重新安排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书面报告;往年安排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如需重新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必须同时满足:已下达的中央预算内资金已全部按规定支付,累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不超过批准的项目。建安投资可以保证同年完成项目 【/h/】《办法》还规定,这些项目不允许申报安排:与保障性安居工程不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如城市主干道网、公用隧道、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等;未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年度内不能开工建设的项目;审批程序不完善、建设条件不具备的项目 【/h/】《办法》指出,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无关的建设内容,不得“搭便车”申报投资和抽逃资金 (胡永兰)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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