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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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环保督察的统一安排,现将山西省中央环保督察移交生态环境破坏责任的问责情况报告如下。
2017年4月28日至5月28日,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在山西省开展环境保护监察工作,2017年8月1日,将督察人员发现的14个生态环境破坏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法查处。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成立了以省委书记、省长为首的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省委书记罗慧宁要求,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把环境保护监督整改作为贯彻落实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强问题导向和责任落实,以极其负责的态度和坚强的组织领导狠抓监督整改的重大举措。省委副书记、省长楼多次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整改工作。省纪委监察委员会迅速派出70多名专业人员组成14个调查组进行调查和问责。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移交我省的14个问题涉及的117名责任人和18个部门单位被追究责任。其中,科级干部22人,科级干部61人,乡级及以下干部34人;处分34人,行政处分43人,诫勉33人,通报7人,组织处理2人。典型案例报告如下:
首先,该省松散的煤炭质量控制薄弱。2013-2016年,省煤炭工业厅未能按要求研究发布全省煤炭质量管理办法和限制散煤销售的具体规定,未能组织建设全省农村优质煤炭配送中心,导致部分地区出现民用散煤燃烧污染。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省煤炭工业厅巡视员牛建明给予党内警告处分;省煤炭工业厅经济运行司司长郑武被警告;时任省煤炭工业厅工业管理司司长的卜秦方在党内受到警告。同时,省煤炭工业厅奉命对省委、省政府进行深入检查。
二、非法新注册的小型燃煤锅炉。自2014年以来,该省的质量监督系统已经新注册了1121台每小时10吨或以下的燃煤锅炉。一些小锅炉存在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排放超标等问题。省质监局作为新建燃煤锅炉的注册审核部门,没有严格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各城市新注册的小型燃煤锅炉违规问题。一些市质监局没有对这项工作进行监督,也不严格。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省委书记、省质监局局长张被给予纪律处分;时任省质监局局长的常高才在党内受到警告;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赵志坚(时任漳州市质监局局长),党内给予警告处分;省质监局专司司长贾森被给予纪律处分;省质监局特别办公室调查人员贾受到政府警告;吕梁市工商联党委书记赵全忠(时任吕梁市质监局局长)被党内警告;临沂市驻京办主任(时任临沂市质监局局长)王小华受到处分;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任运城市质监局局长)党委书记、局长潘受到处分;晋中质监局调查员常玉红(时任晋中质监局局长)被开除党籍;晋城市委宣传部调查员李广祥(时任晋城市质监局局长)在党内受到了严重警告。同时,省质监局奉命对省委、省政府进行深入检查。
三是一些落后产能没有得到有效淘汰,污染严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未能实施落后产能淘汰。全省焦化行业大焦比例低于全国行业平均水平,部分落后产能项目违规生产;晋中市、左权县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职责,被列入淘汰计划的新源热电公司小火电机组违规生产;晋城市和阳城县有关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未能发现和纠正阳城县科技开发公司违规新建高炉的问题。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巡视员陈冠虎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晋中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副局长马(时任左权县常务副县长);时任晋城市环保局局长的李成泰在党内受到警告;阳城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秦德富(时任阳城县经济和信息局局长)被党内警告;晋城市环保局副局长焦金生受到了纪律处分。同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奉命对省政府进行深入检查。
四、非法申报和审批一些高能耗项目,产能削减工作不到位。省发展改革委在山西中铝华润有限公司非法备案一个新的50万吨电解铝项目;违反规定批准山西神发电厂二期工程和长治漳泽电厂工程的;煤炭“去产能”工作进展缓慢,未按要求督促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将自然保护区内的煤矿纳入解决产能过剩计划。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省发改委副主任李永萍被给予政府警告处分;时任省发改委副巡视员的崔敏受到了警告。同时,省发改委奉命对省政府进行深入检查。
五、重点行业污染防治设施升级进展滞后。省环保厅对推动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升级力度不够,监督检查不到位,导致9家焦化企业未完成达标升级,部分已完成达标升级的焦化企业达不到稳定达标,炼焦装煤过程中存在烟尘无组织排放现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通知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刘大山;给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评估司司长李文斌(时任省环境保护厅大气司司长);省环境监测总队队长张国新被警告。同时,省环保厅奉命对省政府进行深入检查。
六、非法处理自然保护区采矿权。2013年以来,省国土资源厅对11个自然保护区的14个煤矿和6个非煤矿山非法发放采矿许可证,对1个非煤矿山发放新的采矿许可证;2015年11月,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在灵丘黑玉省级自然保护区非法为一家企业换发采矿许可证;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吕梁市国土资源局在山西威芬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非法为一家企业换发采矿许可证,导致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袁同锁给予纪律处分;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赵被重罚;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员周继鹏(时任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因政务受到较大处分;省国土资源厅非煤炭处处长李锐被重罚;省国土资源厅非煤炭司副司长王均明被给予纪律处分;省国土资源厅煤炭资源管理司司长索万被给予纪律处分;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备处处长卢受到了重罚;张三锁,省国土资源厅正处级干部(时任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主任),政事大处分;给予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张世杰政府警告处分;对吕梁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刘建国进行诫勉谈话。同时,省国土资源厅奉命对省政府进行深入检查。
7.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进展滞后,水环境形势严峻。太原市、清徐县、晋中市榆次区、平遥县、太谷县、临汾市部分污水处理设施未建或处理能力不足,导致污水直接排放,影响汾河水质;忻州市和吕梁市未能按时完成污泥处置工程建设任务;长治市、沁县、壶关县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处置的;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局未对清徐、古交、娄烦县垃圾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住建厅未按规定对全省污水、污泥、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忽视了部分项目未按时完成或无法使用的问题。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省住建厅巡视员郝姚平被给予政府警告处分;通报省住建厅城建司副司长高晓干;太原市城乡管理委员会总工程师给吴;太原市环境卫生局副局长石中玉;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王树森;长治市住建局副局长韩受到政府警告;杨天同,时任漳州市住建局局长;给予漳州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党内警告处分;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黎耀辉;其他6名处级以下干部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开除党籍、政府警告、诫勉等处理。同时,省住建厅、晋中市政府、临汾市政府、长治市政府、忻州市政府奉命对省政府进行深入检查。
八、山西桑干河省级自然保护区违法开发建设问题突出。省林业厅及其部分下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大同市、朔州市未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桑干河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审核不严,违规办理采矿许可证,保护区内企业违法建设监管不力。一些企业未能按照环评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导致废水直接排放。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时任省林业厅厅长的李永林在党内受到警告;时任省林业厅副厅长的姚文达,在党内受到了严重警告;省林业厅野生动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处长徐子平受到了重罚;时任省杨树丰产林实验局局长的郭强在党内受到了严重警告;省杨树丰产林实验局副局长张明福(时任桑干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被党内警告;省杨树丰产林实验局副局长石文中(时任桑干河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被党内警告;省国有林业局党支部书记王志忠(时任省杨树丰产林实验局局长)在党内受到严重警告;时任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评估司司长郑建军通报了情况;当时漳州市环保局局长焦日龙通报;赵,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被给予政府警告;大同市环保局副局长丁中华被给予警告处分;其他9名司局级及以下干部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行政警告和诫勉处分。同时,省林业厅奉命对省政府进行深入检查。
9.吕梁市未能促进污染控制,区域环境质量恶化。吕梁市未能整顿燃煤锅炉。截至检查时,吕梁市等地区部分燃煤锅炉尚未完成淘汰升级任务;散煤质量控制未落实,市工商、质监等部门未控制散煤销售,导致不符合环保标准的散煤流向市场;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问题突出。全市33家焦化企业中,大多数企业无法稳定排放二氧化硫;“分散污染”企业整改不力。2017年1-5月,吕梁市环境空燃气综合指数较2016年同期显著上升;水污染控制不力,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落实不到位。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时任吕梁市副市长的李润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事降级;陆良市环保局局长刘被给予警告;给陆良市住建局总工程师王厚明;吕梁市城市管理中心主任张被给予纪律处分;其他9名司局级及以下干部被警告、撤职、诫勉和党内通报。同时,吕梁市委、市政府奉命对省委、省政府进行深入检查。
十、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薄弱。2016年,太原市空燃气质量综合指数比2015年增长7.71%,全国重点城市空燃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较低;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施工现场粉尘监管不力;推动淘汰小锅炉不到位。截至2016年底,建成区共有103台10吨及以下燃煤供热锅炉。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时任太原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建生在党内受到警告;赠太原市委常委、秘书长刘伟(时任太原市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通知太原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张志杰;通知太原市建委副主任梁小刚;对太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时任小店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办主任)李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太原市政府奉命对省政府进行深入检查。
十一、大同市水环境质量下降。大同市政府责任较弱,劣质V类水质断面在全市地表水省级考核断面中占比相对较高;同煤集团水污染治理工程进度滞后,恒安污水处理厂和8个污水处理工程未按要求完成建设;大同鱼洞污水处理厂违规超标;天镇县污水处理厂没有满负荷运行。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大同市委常委、城区区委书记(时任大同市副市长)张韬被给予政府警告处分;同煤集团调查员王君丽(时任同煤集团总经理助理)在党内受到严重警告;给予同煤集团环保部部长吴鹏力党内警告处分;给张玉林,同煤集团生活污水处理分公司经理;给刘向东,大同市管理委员会副书记、副主任、研究员;沪东经济发展公司总经理李友顺在党内受到警告;其他四名系以下干部在党内受到严重警告、警告和训诫。同时,大同市政府奉命对省政府进行深入检查。
十二、晋城市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晋城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滞后,高平市马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和丹河河西段人工湿地长期未按要求建成,导致丹河高平河西段水质持续恶化,长期处于劣V类;部分污泥处置工程建设滞后,晋城市源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未按要求处置。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晋城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时任晋城市副市长)焦光山在党内给予警告处分;给高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高宏宁(时任高平市副市长);沈学勤,晋城市住建局副局长;其他三名系以下干部在党内受到警告和警告。同时,晋城市政府奉命对省政府进行深入检查。
十三、泉水保护区煤炭开采问题突出。自2013年以来,省国土资源厅对羽泉重点保护区的9个煤矿非法延续采矿许可证;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省煤炭工业厅批准羽泉重点保护区三个煤矿竣工验收;省水利厅未按要求采取措施停止本省重点泉水保护区内的部分煤矿开采活动的;太原市水务局和晋祠泉水资源管理处、临汾市水利局和郭庄泉水资源管理处、晋中市水利局、介休市水务局和平遥县水务局未能按规定制止重点泉水保护区内煤矿的非法生产。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时任水利厅厅长的潘军峰在党内受到了严重警告;时任省水利厅副厅长的李;省煤炭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宋军(时任省煤炭基本建设局总工程师)受到政府警告;省水利厅节水办主任张振国(时任省水利厅水利厅厅长)被给予纪律处分;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厅厅长郭天恩(时任省水利厅水利厅厅长)被给予处分;时任省煤炭基本建设局项目部主任魏光斌,党内给予警告;给省煤炭基本建设局总工程师汪静波;免去太原市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贾立金职务;晋祠泉水资源管理处处长赵慧滨被政府警告;苏慧,临猗县水利局副局长级干部(时任郭庄市羽泉管理处处长),给予处分;其他三名司局级及以下干部分别受到党内警告、政府警告、诫勉等处分。同时,省水利厅奉命对省政府进行深入检查。
十四、杨梅集团在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瑶林寺实验区非法开采煤炭。2005年4月,阳煤集团二矿完成并投产了位于煤田与瑶林寺官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重叠区的北如风井项目。自2013年以来,该矿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保护区试验区非法开采煤炭。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阳煤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赵世平受到党内警告;杨梅集团二矿总工程师成红林在党内受到警告。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工程。近年来,山西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记习近平总书记访问山西关于“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精神,以生态文明理念引领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坚持以铁腕治污、强制环保、综合治理、改革创新,解决了一批突出的环境保护问题, 扭转了一度被动的局面,初步开启了经济运行和生态环境保护向同一方向改善的趋势。 但从以上案例来看,部分地方和领导干部政治地位不高,绿色发展理念尚未确立。生态环境保护被视为软任务,在政绩观上有偏差,政策执行坚决,监督管理不力,解决问题没有难度。全省各部门、各级各部门要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提高政治地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落实主体责任,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针对突出问题,实施精准污染控制,不搞“一刀切”。我们将以坚定的态度、严格的责任、优秀的作风、有力的行动赢得这场战斗,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在全省的实施。
山西省委、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
标题:[要闻]山西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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