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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审计事项

来源:山西时报网作者:欧阳珍更新时间:2020-11-18 19:32: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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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督委员会成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民主评议...1月4日,山西省人大传来消息,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该办法于1999年颁布实施。实施19年来,在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推进村民自治、促进农村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深入,农村产业结构、社会结构和农民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村民民主法治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村民自治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新情况。

近年来,中央和省委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此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进行了修订。因此,有必要通过修改实施办法,将新的要求和创新转化为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保持地方法律法规与上级法律的协调。

修订后的《办法》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民主议事制度,进一步丰富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规定了村民会议的十项职责,规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事项。同时,完善了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程序。

鉴于基层普遍反映村民会议难以召开,为保证制度效率,使村民能够经常行使民主权利,《办法》规定,在人多或居住地分散的村庄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的授权,并规定了推选村民代表的方法和程序。此外,还规定了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和调整程序。

在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方面,《办法》增设了村务监督机构。根据《办法》,各村应成立监督委员会,对村务公开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接受和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办法》明确了不担任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条件,即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务人员、村文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监督委员会成员。

此外,《办法》还完善了民主评议的内容,补充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承担误工补贴的村民或者村集体聘用的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的内容,并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结果应当在五日内向村民公布。《办法》还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明确了任期和离任审计事项,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审计工作的内容。(李菲菲)

标题:[要闻]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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