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可享税收“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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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省财政厅通报,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商业文化机构将转制为企业,五年内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等部分税收政策。
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制为企业的,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营性文化机构转制为企业,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二)财政部门资助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其自有房产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房产税五年。(三)从党报党刊剥离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经营资产设立的文化企业,自登记之日起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4)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涉及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转制的经营性文化机构,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文化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制。(二)文化企业已登记为企业法人。(3)机构法人在整体改制前已登记的,改制后机构法人已注销、注销;机构整体改制前未进行法人登记的,改制后已注销机构设立。(四)已与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按企业方式参加社会保险。(五)转型文化企业引进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资本结构变动依法应当批准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贾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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