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销售含违禁药蛋鸡最高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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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蛋鸡用药行为,控制鸡蛋中兽药残留含量,提高鸡蛋质量安全,省农业和农村事务厅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蛋鸡用药的公告》,明确了兽药的采购渠道、禁止使用的药物、蛋鸡禁用的药物添加剂以及部分兽药的停用期限。同时,使用违禁药物的养殖者和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销售者将受到相应处罚,最高可处以10万元罚款。 《公告》明确规定,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及原料、未经国家批准或淘汰的兽药、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氯霉素、氯丙嗪、己烯雌酚、呋喃唑酮、甲硝唑、甲硝唑等食用动物组织中检测不到的物质,禁止使用不能用于蛋鸡的兽药。 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全、不真实,或者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化合物,或者对动物使用人用药物的,责令立即改正,对饲喂违禁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仍在用药期、停药期的动物及其产品供食用,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供食用的,责令对含有违禁药物、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激素类药物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物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将原料直接添加到饲料、动物饮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储存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贾芸)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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