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防欠薪 山西工程结算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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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通知,从5月1日起,在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实行施工过程结算。这样可以实现工程造价的动态控制,有效解决“结算难”,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是建筑业结算方式的重大变革,是优化市场环境、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证。也就是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将根据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进行工程价款的计算、调整、确认和支付。)在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内完成。
我省已明确,建设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在施工过程中结算。对于已经开工的类似工程,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完善相关施工过程中结算的内容和程序。
今后发包人未支付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发包人未按要求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于长期拖延工程结算和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新工程开工。
此外,如果承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含财务审查)等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违规行为难以实施结算,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应通过山西征信共享平台公布。(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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