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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水利厅有关领导对《山西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深入解读,并回答了提问。

据省财政厅副厅长常国华介绍,我省将从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试点改革,将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本着“有序衔接、转移税费、注重监管”的原则,我省采取了具体的试点实施措施。

《办法》的水资源税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纳税地点等基本内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同时,根据国家授权,地方认定事项在本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是继续推迟征收居民生活用水资源税。我省原水资源费政策暂停征收居民直接或间接供水的水资源费。

二是对所有矿山企业的排水和排水征收水资源税,并规定核实排水量的方法。排水是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产生地下水涌水的活动。国家规定要按排水量征收水资源税。我省原水资源费政策是按每吨原煤或原矿3元对所有矿山征收。我省《办法》中,排水资源的计税标准确定为1.2元/立方米,回收利用的排水计税标准由低到高确定为1元/立方米。根据国家授权,规定了矿山企业未按要求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无法准确计量取水时,排水量折算为每吨矿产品2.48立方米的核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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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后,与原水资源费相比,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负没有变化,但税额计算方法有所改变,既体现了加强水资源监管的立法目的,又没有增加纳税人的正常生产负担,符合“税费转嫁”原则。

三是区分行业,制定城市公共供水的水资源税费标准。根据国家改革试点方案,城市公共供水以供水企业为纳税人,按照不同行业确定水资源税。根据原水资源费标准和“税费转嫁”原则,我省《办法》确定城市公共供水居民水费计税标准为0.5元/立方米,特殊行业计税标准为3元/立方米,其他行业计税标准为0.7元/立方米。

四是从低水平确定农业生产超限额和农村人口集中饮水工程税额。为了支持农业发展,减轻农村生产生活负担,省《办法》从低到高规定了农业超定额生产和农村人民生活集中式饮用水工程的税额,地表水0.05元/立方米,地下水0.1元/立方米。这个税收水平在9个试点省份中间,符合我省实际。

第五,从高层面确定过度开采地下水、不合理用水等水资源税。我省《办法》确定了工业直接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征税标准。同行业,地下水征税标准高于地表水;过度开采区和严重过度开采区地下水准入的征税标准高于非过度开采区,分别是非过度开采区的2倍和3倍。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使用的地下水高于管网覆盖以外使用的地下水;对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殊行业的用水量确定较高的税额;超过纳税人计划(定额)用水量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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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17年12月1日将征收水资源税,2018年1月需要申报第一税。今后,除农业生产用水外,水资源税将按季度征收。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用水资源税可以按年征收。如果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税,可以每次申报纳税。(张天棋)

来源:山西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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