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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将从90天延长到98天 5月24日,来自省人社部门的消息。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生育保险政策,确保参保职工依法享受相关待遇,省政府修订了现行《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部分规定。参保职工享受待遇会更明确 【/h/】修订后,相关规定更加细化,职工可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更加明确 其中,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9个月的,被保险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连续缴费满3个月不满9个月的,参保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h/】产假期间,女职工按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98天 难产的,增加生育津贴15天;如果你生了多个孩子,每多生一个孩子,你的生育津贴将增加15天 【/h/】女职工怀孕3个月内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流产3个月以内和4个月以内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4个月后流产不足7个月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引产7个月,享受生育津贴98天 生育津贴的计算和支付依据是上一年女性雇员所在雇主的平均月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支付生育津贴的天数。 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发放;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h/】需要注意的是,以下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将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不符合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医疗待遇要求的;不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要求的;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治疗生育并发症的费用;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残、其他伤害、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导致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在国外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如试管婴儿)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或者省的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h/】根据规定,我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5%至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得缴纳生育保险费 (杨静) 部门

来源:山西时报网

标题:[要闻]《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部分条款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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