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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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从省自然资源厅获悉,我省将加快解决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上的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采取平行改善、征收管理分离的方式,力争三年内基本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要求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快解决国有建设用地房屋交易和房地产登记历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处理原则、方法和范围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对缺乏规划验收、缺乏质量验收、税收征管和数据丢失等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从而有针对性地解决历史遗留的难题。
明确历史聚落的范围
《意见》明确了本次结算的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已投入使用且未办理房屋交易和房地产登记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各类房屋及办公、营业、生产用房。同时要求在2020年3月底前全面启动此项工作;2021年,全面推进,力争解决大部分遗留问题;2022年关闭,遗留问题基本解决。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质量安全达标,交易真实有效,产权清晰,房屋交易和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不是购房者造成的。各地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首次登记等具体办法,为群众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存在或者有继承单位的,以建设单位或者继承单位为申请主体。建设单位不存在或无后续单位的,各地可结合本地情况,指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代理,直接办理购房。
开始收回土地出让金、税费
对于列入历史遗留问题清单的项目,在开始办理房屋交易和房地产登记手续时,收回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完善项目手续等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积极配合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对拒绝配合和逃避责任的,有关部门应实行联合处罚。在处理房地产开发建设遗留问题时,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实行承包制的要求。对于建设单位存在审批手续不全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出具承诺函,并办理相关手续。限期办完手续后,发给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对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手续不全、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税费等问题,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遗留问题,追回相关税费,完善相关手续。建设单位暂时没有偿还能力但有可支配资产的,可以通过转让或者拍卖相应资产的方式偿还;建设单位既无偿还能力,又无资产处置能力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暂停相关收费,但保留收回的权利。
严格执行房地产交易价格申报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缩短竣工验收备案时限,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流程与房地产首次登记有效衔接,实行同步验收、同步审批、同步竣工。要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和规划审批的“总开关”,合理控制土地供应的规模、布局和节奏,优化房地产用地供应结构,加强规划控制和使用控制,增强空土地规划体系的约束力,从源头上消除问题。
严格审查商品房预售条件,加强预售方案审查,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严格控制预售许可证发放,加大商品房预售信息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执行房地产交易价格申报制度,提高房地产交易价格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与此同时,山西省加大了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力度,严厉查处了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行为,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薛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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