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省民政厅: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九方面工作 帮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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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省民政厅下发通知,明确全省民政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做好九个方面工作,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特殊时期全方位保障服务到位。
仔细探索特殊困难人群的生活状况。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各地要进一步落实主动发现机制,充分依靠基层社区组织,通过电话、微信、上门等方式,结合村社疫情防控,对低保、特困、老人、残疾人、困难儿童、留守儿童、实际无人陪伴儿童等进行救助。,进行全面调查,了解是否有生活困难,是否有感染或隔离,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生活困难时第一时间给予帮助,跟踪感染或隔离情况,无防护措施积极协调解决,早发现,早干预,早帮助,争取全覆盖,不遗漏,切实帮助,挽救,保护。
及时足额发放救灾补助资金。各地要全面落实城乡低保标准提高、临时价格补贴、残疾人“两补”政策,确保救助补助资金不乱发放、不受疫情影响、及时到位。对于已经纳入保护范围的人员,如孤儿和实际上没有抚养的儿童,应按月全额支付基本生活费。
优化和简化审批程序。疫情防控期间,全程网上办理社会救助,实行简易审批程序,取消民主评议和入户调查,由社区(村)提出意见。审批可以委托到乡镇(街道),在同一个月内出具批复;对于已感染困难家庭患者正在申请社会救助的,实行急救和后期审批,疫情解除后完成相关手续;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家庭,疫情期间延长复查时限,疫情结束后统一入户复查。根据无人抚养儿童、孤儿或其他遇险儿童的情况,可以通过跨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网络传真等方式远程提供相关证明。,或者通过个人承诺等方式,等疫情结束后补办手续,并在当月审批发放。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条件的,各地要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网络受理、审批,并及时纳入补贴范围,其他手续应在疫情爆发后完成。
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的作用。各地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及时将因新冠肺炎肺炎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最低生活保障、极端贫困和农村贫困人口中的新冠肺炎肺炎患者可直接获得临时救助;对其他生活困难患者和因无法就业而生活困难的人员,放宽户籍限制,引导乡镇(街道)及时启用临时救助储备资金,积极开展急救;对非本地户籍生活困难的人员,由紧急情况发生地的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因疫情感染造成严重生活困难的,采取一案一议的方式增加临时救助金额。
护理服务是分散的,以支持极端贫困者。全面落实委托护理服务,确保对特困人员的分散支持“平日有人照顾,生病有人照顾”,督促护理服务提供者认真落实护理服务责任,密切关注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协助防控服务对象疫情,出现发热等疑似症状。及时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对于那些照顾分散供养的贫困人口,或者在家中被孤立的贫困人口,应当单独指定专门的人员和场所,为供养者提供照顾服务。
对居家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充分帮助。因为孩子的亲属接受隔离治疗,而空窝(独居),不能自理的老人可以充分发挥社区联防联控机制的作用,动员居民(村)委员会、物业公司、志愿者等。在与家人达成共识后在家帮助他们。
关心和保护受疫情影响和缺乏监护的儿童。对隔离观察住院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或者因防疫需要和其他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监护责任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根据自身和家庭情况,分类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做好临时监护服务。当地民政部门要协调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实施临时监护,为确认未感染或已过观察期、监护责任未落实或暂时难以落实的儿童提供监护服务。对于一时难以落实具体监护人的特殊儿童,民政部门应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巡逻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加强疫情防控期与公安、卫生、城管等部门的联动救援机制,加大集中救援和街道巡查力度,对不愿停下来接受救助的人员免费发放口罩等防护用品,宣传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指导个人防护。
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各地要进一步动员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在做好人身保护和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众,以多种形式对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心理咨询、同伴支持等服务,帮助解决困难群众在疫情防控中遇到的特殊困难。(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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