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山西阶段性减免企业3项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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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解困,保证正常经营,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减少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省人民社会福利厅、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山西省企业社会保险费定期减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了我省企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分期减免的实施细则。
哪些企业分阶段降低社会保险费
2020年2月至6月,全省范围内单位(或作为用人单位)参保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职工个人部分不减或免征。
2020年2月至4月,大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半,职工个人部分不减或免。
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在此豁免范围内。
《实施意见》明确,各地要按照上述规定的范围、时限和标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三减一免政策,不得突破。参保单位在减免政策实施前补缴欠费,在减免政策终止后预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减免政策范围。
困难企业如何分期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于参加全省社会保险的企业,2020年1月至3月的三次社会保险费缴纳可分别延迟三个月,无需申请。从4月起,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三次社会保险费。缓缴和继续申请缓缴的累计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限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认定困难企业的条件:1。在申请缓缴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或者企业有欠款但已按规定足额补缴的,视为履行了缴费义务。2.2019年第四季度,因2020年疫情连续三个月遭受损失、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月人均工资低于参保地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
识别困难企业的程序:1。参保企业填写《山西省防疫期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附上2019年10月至12月企业财务报表和劳动工资统计数据,于每月10日前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2.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县、市、省三级社保机构初审后,逐级汇总,报省人民和社会福利厅审批。3.各级社保机构根据省人民和社会福利厅批准的《审批表》,及时与参保单位签订《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办理缓缴手续。《审批表》和《协议书》可从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官网下载。
投保企业如何类型化
为确保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的落实,各市将根据任堇社亭发[2020]12号文件要求,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分类。
直接采用统计部门提供的共享数据信息,根据2018年全省第四次经济普查结果,确定企业规模分组确定的大型企业数量,其他参保企业为小微企业。
对于不能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分类的金融业、铁路运输业等企业,由投保地的经办机构负责企业的认定。一、根据企业现有的保险登记申报资料,按现行标准执行。类型识别,相关数据可截至2019年底;第二,如果现有数据不能满足企业分类的需要,可以在不增加企业交易负担的情况下实施告知承诺制度。企业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进行标识。企业分类的结论最终由总体规划区人民政府确认。被保险企业对分类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变更申请。原则上,一旦指定被保险企业的类型,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会发生变化。
2019年以后,新办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各地要根据当前参保人数和经营收入控制政策及时对新参保企业进行标记,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税政策。
实施意见出台前已缴纳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根据《实施意见》,2020年1月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在随后几个月内退还或用于抵缴。
如果自2020年2月起已征收社会保险费,应取消原核定,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纳的金额,准确确定可抵扣部分的金额。对于免赔额部分多付的部分,首选直接退款,也可以用来冲抵以后几个月的付款。
如何根据项目参与情况降低工伤保险费
《实施意见》明确,2020年2月1日以后减征期内新开工建设项目可享受工伤保险费分期减免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划入中小企业,享受工伤待遇。保费豁免期内的豁免保单;列为大型企业的,享受工伤保险费减免期减半征收政策。具体计算方法是:根据项目计划建设覆盖的救济期天数与计划建设期天数的比例,减免工伤保险费。
计算公式:项目免缴工伤保险费=项目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项目计划建设覆盖的救济年限天数÷计划建设合同天数);工程减半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工程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程计划施工覆盖的救济期天数÷工程计划施工合同天数×50%,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按备案的施工合同核定。
《实施意见》明确,在减免政策实施期间,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高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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